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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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XH15228279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史某某,男,1991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居住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2015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5年9月14日,史某某到水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史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思想态度并不端正,纪律散漫,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谈话教育,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实地走访史某某家,与其母亲交流,了解他们一家的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但史某某改变不大,缺乏服刑意识。2017年10月16日,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每天进行报告,发送微信实时定位。史某某在10月17日、18日均按规定发送定位,进行报告,但10月19日却没有发送,根据此情况,司法所负责人立即拨打其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其母亲,其母亲告知史某某因涉嫌吸毒,18日晚间22点左右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司法所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7年10月23日,水城县司法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六盘水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讯问了史某某,史某某对于其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水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经过司法局会议研究,2017年10月24日,水城县司法局依法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水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水城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钟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和水城县公安局。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办公室了解了有关情况,并查阅了有关档案、卷宗。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史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2017年12月21日,水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贵州省钟山区人民法院参加对史某某撤销缓刑的开庭审理,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实施收监,并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实施收监过程中,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与水城县司法局一同到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这起发生在服刑人员身边的鲜活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进一步突出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惩戒功能,促使他们从思想上自觉端正矫正态度、自觉遵守纪律法规的约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预防和杜绝在矫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小结】
在本案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这样无视法规、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必须通过严格执行,进行法律制裁。司法所通过定期核查的方式,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在严格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