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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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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2274692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男,200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邵东县。2017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2017年7月13日,黄某到邵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7月,黄某未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行为规范训练,司法所给予其口头警告一次并进行批评教育,希望黄某端正态度,配合矫正。2017年8月23日,黄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上黄某。

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母亲刘某进行了走访及电话谈话,希望家属能够对其进行规劝,配合司法所共同对其进行矫正,但其母亲一直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线索,对于寻找黄某的工作也不是很配合。

邵东县司法局函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黄某。经向公安机关了解,黄某7月5日、7月14日、7月17日分别已借手机为名骗走四名被害人各一台手机,邵东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26日将黄某抓捕归案。邵东县司法局遂暂停相关材料收集工作,等待黄某涉案处理结果情况。

2017年12月12日,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向邵东县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检察建议书,邵东县司法局得知黄某因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矛盾等问题,于9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撤回审查起诉,作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后邵东县司法局多方查找黄某,仍不知其去向。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黄某自2017年8月份开始擅自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后被公安机关作撤回审查起诉处理后未到司法局报到,脱管时间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邵东县司法局于2018年1月11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和邵东县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邵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向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副本送达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月19日,邵东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黄某缓刑,对其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2018年1月19日,邵东县司法局收到邵东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县公安局、镇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家中,依法对其收监执行,但其仍然下落不明。邵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黄某父母宣读了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二)公安机关追捕的有关情况

鉴于黄某下落不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第20条规定,邵东县公安局依据法院的裁定书,由黄某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将其上网进行追逃。在此期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对黄某开展追查工作。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东县司法局自觉接受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将黄某的脱管情况及时上报给县检察院监所科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黄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邵东县司法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制裁。通过此次教育后,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对于收监执行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衔接配合力度,确保收监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亟需认识到,一旦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被执行收监的标准,脱离监管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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