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崔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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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XH15226619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男,199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居住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2015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2015年7月13日,崔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家庭无特殊背景,父母是普通职工。崔某在犯罪前,经常接触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结交了一些 “酒肉朋友”,导致其性格暴躁,易受鼓动,有甚者因一点小事就跟人大打出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崔某到第七师司法局报道,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接受社区矫正后,崔某经常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不按时报到。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5年9月12日,崔某因未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七师司法局给予崔某第一次警告;
2.2016年1月22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学习,崔某当天无故迟到30分钟,在开会期间不接受司法所人员训诫,并与司法所人员发生言语冲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七师司法局给予崔某第二次警告;
3.2016年4月25日,崔某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陕西、甘肃等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七师司法局给予崔某第三次警告。
2016年4月22日,司法所找崔某谈话,要求其每个星期一到司法所报到,4月25日崔某未到司法所报到,2016年4月29日,司法所送达警告决定书时,再次与其谈话,因临近五一假期,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到司法所报到,崔某并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在每次给予崔某警告时,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在每次向崔某宣读警告决定书时,都对崔某进行谈话笔录,首先明确其有哪些违规行为,确保崔某对其本人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其次,告知其行为违反的哪些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理由;最后,由其在谈话笔录和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管理,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抵触司法所矫正管理,屡教屡犯,接受司法所批评教育时态度不端正,对司法所的管理不服从、不接受。2016年5月3日,司法所开会研究,向第七师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第七师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5月4日,第七师司法局依法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第七师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奎屯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第七师检察分院和第七师公安局。第七师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第七师司法局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奎屯市人民法院收到第七师司法局《关于撤销崔某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崔某撤销缓刑,于2016年5月12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第七师司法局收到奎屯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第七师公安局的协助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崔某带到奎屯市人民法院,交于该院执行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崔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乌苏市监狱。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过程中,第七师司法局将《裁定书》和关于崔某的收监的相关资料抄送第七师检察分院接受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崔某不接受思想教育,不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崔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无视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