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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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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XH15226564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2012年4月,张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2016年5月30日,张某到矿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并组织了入矫宣告,然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张某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在社会上零散务工为生。针对他的具体情况,司法所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特意强化了心理辅导的内容和家访教育的频次。 2016年5月30日张某报到后,司法所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对其不断的心理教育和训诫谈话,张某也基本能够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劳动。

2016年11月11日,司法所在定位手机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张某的手机出现了关机现象。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张某的母亲,进行家访,其母亲反映,张某因吸毒被矿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0日抓获。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二)调查取证情况。

11月11日,工作人员前往矿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调查核实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张某确因吸毒被公安分局抓获,从阳泉市矿区公安分局复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经与戒毒所联系,证实张某已被转至阳泉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6年11月12日,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矿区司法局提交了张某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6年11月21日,矿区司法局会议研究,同意对张某提请撤销缓刑,当日,矿区司法局依法向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矿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矿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矿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矿区人民检察院和矿区公安分局。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矫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1月5日,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张某的缓刑,对其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矿区司法局收到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配合矿区公安分局及时开展了对张某的抓捕,于2017年1月在阳泉市第一强制戒毒隔离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了收监,并将其转入阳泉市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执行收监过程中,主动邀请矿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确保收监过程公开透明、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消缓刑收监是其咎由自取。通过对张某典型案例的学习,给了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极大的触动,极大地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服法的意识,达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服从监管,努力告别过去,重新做人。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认真落实各项教育管控措施,加强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平台的抽查力度,对发现的情况及时核实,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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