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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南票区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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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XH152264295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化名),男,1972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2014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南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1111日起至20191110日止。20141111日,夏某到南票区司法局报到,由金星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务农在家,平时与妻子共同打理家中的蔬菜大棚,还饲养了一圈山羊,夏某闲时也会去附近的暖气片厂打零工补贴家用。家里有一子一女,大儿子23岁,小女儿10岁,还有孀居多年的老母亲与他们同住,一家五口的日子可以说是吃穿不愁。

夏某的母亲一共养育了五个子女,夏某最小并且是唯一的男孩,再加上从小父亲去世,就造成母亲和几个姐姐对他特别的娇惯,事事都纵容顺从,导致夏某养成了比较骄纵、火爆、任性的性格特点。成年之后夏某染上了酗酒的恶习,不饮酒时和正常人一样笑呵呵的没啥脾气,喝完酒就像变了个人似的,爱乱发脾气,性情变得暴躁,行为不受控制,并且无法接受别人和他沟通,非要等到酒醒之后才能清醒,夏某现在服刑所犯的罪便是酒后行为。

司法所经过走访调查充分了解了夏某的情况,介于夏某的性格特征,对于他的酗酒的恶习和脾气属性给予特别的重视,经过所里研究决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一、个别教育时经常对夏某进行说服教育,搜集酗酒误事的种种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劝其戒酒,二、与其家属和村里的人保持密切联系,时时监督夏某的动态,一同对夏某严加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8814时许,在xx村委会,夏某酒后因为开贷款证明一事与村书记徐某发生冲突,用拳头将徐某嘴部打伤,南票区公安分局于20151023日以殴打他人案由对夏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南票区司法局工作部署,20151030日由金星司法所工作人员常青、陈志伟、徐慧姝成立关于夏某现实表现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于2015113-2015114日对夏某所居住的村村民10余人进行走访调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走访调查笔录及夏某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经上级机关批准,对夏某做出如下处理意见:1、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夏某警告一次;2、由原来的C类(普管)提升至D(严管)3、在“双八”学习中当众做深刻检讨。4、由司法所管理人员当面批评教育一次。

(二)201791719时,夏某酒后在南票区xx文化广场与广场负责人郜某发生口角至互相撕打,夏某用拳头将郜某头部打伤,导致郜某住院治疗。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区分局于20171012日对夏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星司法所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经上级机关批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警告一次。

(三)鉴于夏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的反应,司法所工作人员经研判分析认为夏某具有不稳定性和社会危害性,司法所马上将研判报告汇报区局,南票区司法局经会议决定马上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于20171021-22日对夏某进行调查评估,与多名夏某同村村民进行谈话,形成谈话笔录;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村民、群众,调查及平时的监管工作中了解,夏某多次酒后闹事,并且经司法所批评教育及警告处罚仍屡教不改,存在不稳定因素,有重新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局工作小组群众谈话笔录,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金星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南票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1026日,南票区司法局依法向南票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122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 南票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南票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南票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南票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和南票区公安局。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南票区司法局收到南票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南票区公安局金星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金星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实施逮捕,及时将其送交葫芦岛市看守所。

【小结】

作为南票区首个收监社区服刑人员,对于夏某这样恶习难改、多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并经警告教育等无法改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收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时,以夏某收监案例为典型,深入剖析解读夏某的违规违纪特点、成因和教训,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功能,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将该案例用于社区服刑人员新入矫教育。

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有酗酒,吸毒等习惯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特别加以重视,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高:1、量身制定更为严格的矫正方案和矫正工作小组;2、在个别教育中要着重强调严格遵守社矫规定3、及时通过思想汇报和走访工作中了解其思想动态4、联合家属和派出所民警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使他们早日戒除恶习,杜绝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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