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关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JXH152264018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关某,男,1995年4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2017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止。2017年10月25日,关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关某早年丧父,和母亲相依为命,家庭经济情况较好。2017年10月到12月,关某在自家开设的宾馆居住,后在一娱乐场所上班,经常出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与社会不良青年接触频繁。关某入矫当日,司法所干警对关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详细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管理规定,告知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要因为违法被收监,要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司法所干警对关某的宣告过程全程使用了执法记录仪拍摄,宣告结束后为关某配备了定位手机。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2017年11月11日关某、邵某、陈某、刘某、田某五人在关某家中吸食了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某、邵某、陈某、刘某、田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公安机关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7年11月26日,新疆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关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7年11月25日,关某因被行政拘留,未及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司法所按程序向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报告了情况,并向辖区派出所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得知了关某因吸毒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情况。司法所立即向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报告关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1月22日,经下野地垦区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启动对关某的撤销缓刑程序,指导司法所向派出所调取关某吸毒案的治安处罚卷,复印了案卷内容,核实了关某吸毒一案的证据材料。2018年1月25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以社区矫正人员关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向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提请建议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25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建议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收到下野地垦区司法局的建议后,于2018年2月1日,要求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提供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依法作出的治安处罚书原件,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按程序向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函调了关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上了关某的监管记录。2018年3月5日下午,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向下野地垦区司法局送达了对关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要求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按法律规定对关某执行收监。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3月6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关某的收监执行工作,会议确定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协调下野地公安局,确定将关某送交下野地垦区看守所执行。同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来到下野地垦区看守所,协调收监事宜,向看守所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文书。2018年3月7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将关某押送至下野地垦区看守所,办理收监执行手续,将关某送入监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及时送达下野地垦区检察院,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检察机关 。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关某收监后,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在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各司法所就此案开展了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关某这种有行为恶习、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