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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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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XH15226399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2017年5月15日,李某到桦甸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未婚,一人独自生活,常年在外地流动打工,居无定所,其父母均去世多年,与亲属没有联系,在户籍地无住所,在接受矫正期间一直租住某个体旅店。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他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同时,根据其在本地没有亲属投靠、没有固定居所的实际情况,责令其选定矫正期间能够经常居住的住所,且未经报告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在入矫以后三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司法所将李某纳入重点人员管控,采取高风险等级管理措施,除了要求其遵守一般的教育管理规定外,还必须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畅通。2017年7月18日,李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手机关机。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李某租住居所,发现李某已不在此居住,去向不明。在此后一个月时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拨打李某电话、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调查走访等方式,多方联系查找李某下落,始终未能与李某取得联系,到2017年8月18日李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对于李某脱管及组织查找的有关情况,司法所及时向桦甸市司法局作了书面报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司法所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事实和证据、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组织查找记录等材料,向桦甸市司法局提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桦甸市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司法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李某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8月25日,向桦甸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桦甸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桦甸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向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桦甸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在送达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的同时,副本抄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办案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9月22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对李某的缓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9月27日,桦甸市司法局收到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李某宣告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文书。桦甸市司法局随即致函桦甸市公安局,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李某实施追捕和执行收监。2018年2月5日,桦甸市公安局成功将李某抓获并送交桦甸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随同桦甸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到桦甸市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李某被依法收监后,司法所及时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钟长鸣,珍惜自由”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这一真实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反面案例,警示教育他们要牢固树立身份意识、服刑意识,以此为鉴,珍惜机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后,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按期报告,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未婚独居、常年在外务工,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生活来源,无亲友投靠,其个人生活习惯、家庭和社会关系状况于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是不利的。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入矫初期一定要采取措施,加强走访联系,增加见面报告频次,密切掌控其思想动态和行踪动向,做好安全风险防范。一旦发生脱管失联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及时提请公安机关采取抓捕措施,防止其在逃期间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国家刑罚得到依法正确执行,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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