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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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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XH15223993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清丰县某镇某村。2015年10月9日,胡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1日,胡某到清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经济条件一般,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离异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压力较大。胡某思想上存在着侥幸心理,总想走捷径,认为原来的生意来钱容易,总想操作旧行业。胡某以前在北京务工期间也认识了一些社会朋友,经济业务上有一些往来,对胡某的思想产生着消极和负面的作用,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管效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11月3日胡某到司法所报到以后,司法所通过电话联系、本人报到、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胡某情况;组织胡某参加集中学习教育,胡某的思想和心理有些转化。胡某在矫正管理第一个月作为严管对象每周能够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报到,接受教育改造。但是,度过入矫教育期后,胡某出现有时不在规定时间进行报到,不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拒绝接听电话等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加强了矫正监管力度。在2016年3月21日,在例行查看手机定位平台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胡某的定位数据为外出状态,随后第一时间拨打了其定位手机,但是无人接听。司法所立刻向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做了汇报,并按照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要求继续对胡某进行查找。

(二)调查取证情况。

查找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辖区派出所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请其配合查找,但均无结果。2016年4月11日,司法所人员再次拨打胡某定位电话,一名自称是胡某朋友的人接听了电话,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胡某现在北京办点小事,不方便接听电话。得知此消息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胡某的社区服刑监管志愿者取得联系,再次来到胡某的家中与其父母及姐姐耐心进行谈话,了解到胡某从3月18日外出,离开家已有20多天,在此期间胡某未与其家人联系过。2016年4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通了胡某的电话,并与胡某的朋友进行了交流,让其朋友转告他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他及时返回,纳入管理。时至4月19日,胡某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也没有请假报告去向及说明未到所报到原因。通过以上调查情况,可以认定胡某无视管理规定,擅自离家外出,且未到司法所报到已超一月时间,属于脱管。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指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清丰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定位数据及谈话笔录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中心负责人、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4月20日,清丰县司法局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决定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清丰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且检察院配合司法局与公安局积极衔接如何顺利进行胡某的收监工作,后与省监狱管理局联系异地判决案件收监需要五份起诉书、五份判决书、五份执行通知书、五份结案登记表、五份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的监管报告。

(四)清丰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及时抄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和清丰县公安局。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清丰县司法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清丰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清丰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清丰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清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收监情况及胡某押送至清丰县看守所整个过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擅自外出,脱管达一月之久,不接受矫正管理教育,改造不明显,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法律意识模糊,对社区服刑认识程度不够,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总认为自己的事情不大,对社区矫正管理虚意应付,擅自外出。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必须依法通过监禁刑进行法律的制裁,才能打消其侥幸心理,改造其错误的思想行为。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淡薄,规矩意识缺失,在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外,对于异地判决案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在衔接上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呈现出撤销缓刑易,收监执行难的局面。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应与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以便撤销缓刑的案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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