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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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XH15222280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谈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刚察县。2014年9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刚察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1.在矫正期间,2015年6月18日,谈某携带六盘渔网,在青海湖内实施非法捕捞行为。6月19日凌晨,青海省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布哈河派出所和海北州渔政执法支队联合巡湖检查组将其抓获,查获疑似青海湖裸麟94公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的事实。
【建议情况】
1.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刚察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负责人、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5年6月21日,刚察县司法局依法向刚察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2.2015年7月28日,刚察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3.刚察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刚察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刚察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和刚察县公安局。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1.刚察县司法局收到刚察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刚察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谈某家中,依法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刚察县公安局看守所。
2.实施收监过程中,刚察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刚察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谈某家和刚察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3.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谈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重新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谈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无视法律的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的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