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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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XH15217028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农村家庭出身,家庭无特殊背景,经济条件一般,自办理入矫手续后,司法所一直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对胡某进行矫正教育和管理。组织杨某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其能够迅速端正态度,明确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这一身份。同时也反复提醒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他的行为界限在哪里,由于杨某
2016年7月 27日,杨某未参加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经调查,杨某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私自外出,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要求其立即回到户籍地,杨某
2017年10月份,杨某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迟到5分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杨某认为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并且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庄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至矫正科,矫正科随即联系杨某谈话,在经过教育和告诫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道歉,鉴于杨某悔过态度较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处分,希望其改邪归正,端正态度。
在之后的矫正过程中,杨某态度有所改善,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没有再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等情况发生。
【事实认定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因为杨某于1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解矫日期为2月6日,为了避免杨某释放后逃跑,庄圩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泗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泗阳县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小结】
(一)此案例可以看出,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出现不按时接受集中教育、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等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行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让其首先认清自己犯罪的事实,意识到自己仍是一名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其一言一行只要“一越雷池”,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其打从内心接受矫正管理,摆正自身位置,增加他们的紧张感,这在整个矫正管理的过程中尤其重要。
(二)司法所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决不能心慈手软,对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说服教育没用产生实际效果的时候,万万不可采取听之任之、不了了之的态度,而是应该按照标准严格管理,对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到底,让矫正人员不再存有侥幸心理,提高工作的严肃性,彰显法律的威严。
(三)“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除对矫正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外,还要着重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走访对其生活工作场所,研究其矫正卷宗,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生活和监管状态,整合信息,诊断问题所在,对存在心理障碍的进行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问题的进行心理矫治,对思想散漫、生活消极、不服从监管的除了从心理矫治方面根除问题外,还要对其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