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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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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XH15217028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庄圩乡。杨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了(2016)苏13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止。2016年2月7日,杨某到泗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庄圩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农村家庭出身,家庭无特殊背景,经济条件一般,自办理入矫手续后,司法所一直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对胡某进行矫正教育和管理。组织杨某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其能够迅速端正态度,明确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这一身份。同时也反复提醒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他的行为界限在哪里,由于杨某驾驶证已被吊销,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诫他不能驾驶机动车,并且要求他写下保证书保证自己不会无证驾驶机动车,一旦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会面临被收监的风险。司法所在平常的教育中,不论是集中教育还是个别谈话,都多次强调要服从管理,在缓刑期间不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能受到治安处罚,一旦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亲情帐”、“ 经济帐”、“ 自由帐”这三本账都没了,既不能与家人团聚,又不能赚钱养家,更没有人身自由。但杨某虽表面表示服从,内心却没有认真对待社区矫正这件事。

2016年7月 27日,杨某未参加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经调查,杨某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私自外出,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要求其立即回到户籍地,杨某表示因工作原因拒绝回来,泗阳县司法局于2016年8月15日给予杨某警告处罚。

2017年10月份,杨某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迟到5分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杨某认为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并且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庄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至矫正科,矫正科随即联系杨某谈话,在经过教育和告诫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道歉,鉴于杨某悔过态度较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处分,希望其改邪归正,端正态度。

在之后的矫正过程中,杨某态度有所改善,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没有再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等情况发生。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庄圩司法所所工作人员通知杨某参加集中教育,杨某在电话内告知需要请假:说自己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准时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与杨某电话联系时,杨某电话已关机。庄圩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后及时将此事告知县矫正中心,矫正中心与公安局法制办联系得知:服刑人员杨得松于2018年1月23日17时许,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三轮车沿泗阳县王穿线西向东行驶至1KM+432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依法被泗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4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因为杨某于1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解矫日期为2月6日,为了避免杨某释放后逃跑,庄圩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泗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泗阳县司法局2018年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2018)泗司撤缓建字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向泗洪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杨某的缓刑。

(二)2018年2月2日,泗洪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杨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撤销缓刑裁定生效后,执行机关泗阳县司法局于2018年2月5日将罪犯杨某交付执行。 在泗阳县拘留所内,司法局工作人员告知杨某收监裁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收监,将其送交泗阳县公安局看守所。收监过程中,杨某表示很后悔矫正期间的行为,在见到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时就已经知道自己要被收监,对工作人员表示歉意,承认自己没有重视矫正改造的机会。我局在每次集中宣告时利用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服刑人员好自为之,如若曾经有或试图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记住“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要规规矩矩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珍惜社区服刑改造的机会,毕竟这样的机会来之不易,告诫服刑人员即使矫正期届满,一旦违反规定,就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就像杨某这样在即将解矫前几天被收监,徒留后悔。


【小结】

(一)此案例可以看出,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出现不按时接受集中教育、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等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行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让其首先认清自己犯罪的事实,意识到自己仍是一名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其一言一行只要“一越雷池”,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其打从内心接受矫正管理,摆正自身位置,增加他们的紧张感,这在整个矫正管理的过程中尤其重要。

(二)司法所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决不能心慈手软,对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说服教育没用产生实际效果的时候,万万不可采取听之任之、不了了之的态度,而是应该按照标准严格管理,对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到底,让矫正人员不再存有侥幸心理,提高工作的严肃性,彰显法律的威严。

(三)“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除对矫正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外,还要着重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走访对其生活工作场所,研究其矫正卷宗,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生活和监管状态,整合信息,诊断问题所在,对存在心理障碍的进行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问题的进行心理矫治,对思想散漫、生活消极、不服从监管的除了从心理矫治方面根除问题外,还要对其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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