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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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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175355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女,197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居住地为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2013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2014年1月22日,高某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由码头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高某父母均在北京生活。

【事实认定情况】

(一)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2016年10月3日至10月8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到上海、南昌等地;2017年3月19日至3月30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再次私自外出到北京;鉴于高某违规表现情况,2017年5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加强管理,要求其每周报到一次。2017年5月9日至5月21日,高某又一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北京,并置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返回瑞昌参加集中点验和学习教育于不顾;5月29日、6月2至5日工作人员拨打高某的定位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发出的短信也无回复。经电话联系,得知其近期一直在北京工作,且6月1日未按严管要求进行报到。鉴于此,司法所先后给予高某三次警告,并提请撤销缓刑。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有关社区矫正规定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高某屡次外出到北京工作不符合请假外出的条件,手机定位显示的轨迹能够佐证其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超出范围。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违规事实后,积极联系其本人,并做好取证工作。在送达书面警告的同时对其进行书面谈话教育,同时还搜集了相关谈话视频、电话录音等佐证资料。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2017年6月15日,瑞昌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依法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高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违规事实证据材料及书面警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沟通,市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二)在整个撤销缓刑过程中,瑞昌市司法局主动邀请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全程监督。瑞昌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瑞昌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和瑞昌市公安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询问了相关细节情况。

(三)2017年7月5日,瑞昌市法院组织了对高某撤销缓刑案的听证会,邀请了2名人民陪审员到场,因高某拒不到场,市法院作出缺席裁定。裁定撤销高某缓刑五年,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瑞昌市司法局局收到瑞昌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积极联系高某要求其主动投案,但高某一直在北京拒不归案,处于在逃状态。

(二)瑞昌市司法局向市公安局提交了对高某抓捕归案的建议书并抄送市检察院,公安局指派了干警抓捕罪犯。当高某返回瑞昌时,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配合九江市公安干警对其实施控制。随后将高某送往瑞昌市看守所。目前,高某正在江西省某监狱服刑。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瑞昌市人民检察院随同瑞昌市司法局到瑞昌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情况。警示了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无视法规,挑衅法律的威严,必将受到严惩。

【小结】

高某多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高某案的根源在于其本人思想态度不端正,任意妄为,藐视监管规定,挑衅法律的权威。瑞昌市司法局对高某启动提请撤缓收监程序,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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