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唐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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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XH15172152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化名),男,1968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33团。2015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四年,禁止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以任何形式进入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第八师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2015年10月27日唐某到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报到,由桃花(133团)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据了解,唐某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曾因多次缠访闹访、进京访,被公安机关处以训诫近90余次,被下野地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9次的处罚。
唐某一直未婚,无子女,身体患有疾病,有一个姐姐,不愿意协助监管唐某。唐某第一次到司法局报到时就声称,要到外地(乌鲁木齐和北京等地)就医,信不过本地医院,本地人都在加害自己,自己会在不告知司法所干警的情况下离开居住地外出治病。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干警对唐某进行了批评,详细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管理规定,同时要求桃花司法所干警在入矫宣告时,再次依程序告知唐某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宣告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当日,桃花司法所为唐某配备了定位监管手机。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10月27日唐某入矫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2015年12月21日因未请假私自外出被书面警告,2016年2月23日因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被书面警告。2016年2月底,唐某未请假私自外出前往北京。3月3日,全国“两会”前夕,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在下野地垦区公安局的协助下,派人将身在北京的唐某找到并带回。3月5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在证据准备齐全后,向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提请给予唐某治安处罚。当日,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给予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16年6月17日起唐某再次脱离监管,定位手机关机。经桃花司法所干警多次查找没有音讯,垦区司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向垦区公安局发出《请求协助追查唐某的通报》,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唐某下落,期间司法所干警仍然前往唐某可能出现的地方查找。2016年7月17日,唐某脱管超过一个月。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唐某脱管的证明材料,以及桃花司法所、垦区司法局查找唐某的证据,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和电话录音、定位截图,全面收集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规定的证据。
【建议情况】
(一)2016年3月14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以唐某受到两次书面警告、一次治安管理处罚为由,依照《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提请建议依法撤销缓刑,。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以唐某的违反监管的行为不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仍不改正”的情形,未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桃花司法所继续对唐某进行监督管理。
(二)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7月26日,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对唐某的撤销缓刑程序,逐级上报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于2016年7月27日向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上唐某违反监管规定的十项证据,提请依法对唐某撤销缓刑。《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了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和下野地垦区公安局。2016年8月10日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对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在唐某脱管和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期间,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成立了追查小组,不间断地追查唐某的下落。2016年8月10日唐某被裁定撤销缓刑后,原追查小组联手垦区公安局民警、133团内保护卫大队成员组成追逃小组;8月12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向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提请将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时向第八师司法局和第八师政法委报告,协调将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二)2016年8月18日追逃小组成员四人乘机飞往北京追逃,并再成立了一组后备追逃小组,随时前往杭州(G20峰会举办地)追逃。自2016年8月19日起,北京追逃小组成员在北京市经过近20天的排查和蹲守,于9月4日清晨7:55分在北京市某处将唐某抓捕,于9月8日乘火车将唐某押回到石河子市。与此同时,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协调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将唐某送至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暂时关押。
(三)在追逃唐某的过程中,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一直协调下野地垦区公安局、第八师监狱管理局,确定唐某的收监场所。2016年9月22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派出车辆、干警协同公安机关将唐某送往指定监狱交付执行。
(四)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将此案例向全垦区通报,要求各司法所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对唐某的犯罪事实和违反监管规定的具体情节讲述,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服从监管和教育。
【小结】
(一)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但对于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屡教不改,没有悔罪表现的人,不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也不能否则达不到社区矫正应有的效果。
(二)对撤销缓刑情形认定问题。《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缓刑的撤销规定情形在《刑法》第七十七条,其中对于第二款的规定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实质是对该上述条款规定的细化,但“情节严重”、“仍不改正”的表述仍然比较笼统,在理解和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争议,使得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加大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难度。结合本案,唐某在受两次警告和一次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下,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仍不改正”的条件,建议补充“仍不改正”相关证据,系对“仍不改正”的机械化理解。通过唐某的一贯表现及抗拒矫正监管,可以认定唐某确实符合“情节严重”、“仍不改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