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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与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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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XH15172106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某,女,1985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胡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4月21日,胡某某因怀孕被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2016年4月26日,胡某某到宽甸县司法局报到,在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胡某某,与其丈夫因情感问题分居多年,并由胡某某自己赡养女儿,经济状况不佳。近年内,胡某某又结交一位男性朋友,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但是,胡某某新结交的男友贩卖毒品,胡某某与其共同生活期间,逐渐接触的都是沾染毒品的瘾君子。

胡某某新男友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实刑入狱服刑后,胡某某没有了经济来源。胡某某想到贩卖毒品不出力就能解决经济问题,就动了歪心思,把其男友入狱前留给她的2.93克甲基苯丙胺找到,准备贩卖。在胡某某准备将手中0.7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贩卖给公安局的线人刘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侦察结束后,胡某某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在取保候审期间,胡某某又怀孕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能够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活动情况。由于胡某某怀孕,情况特殊,司法所研究决定对胡某某每周进行一次家庭走访,入户对胡某某开展个别教育学习。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7月8日,按照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带胡某某到宽甸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院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儿发育正常。7月24号,本应该走访的日子,胡某某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请假说,今天她要去姐姐家串门,每天用手机定位电话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因为胡某某是重点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每天通过手机定位监管平台对其进行抽查。8月5日,司法所在抽查时发现,胡某某再次回到宽甸镇租住的出租房。于是,司法所立即组成走访小组,到其出租屋进行走访,走访期间发现胡某某怀孕情形消失。司法所工作人员问胡某某情况,胡某某说孩子掉了,胎死腹中,并出具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院开具的诊断书。胡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求,能否帮助其隐瞒流产这一事实,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回绝,并再一次告知胡某某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规定,法不容情。8月5日青椅山镇司法所立即将胡某某的情况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司法局立即组成工作组,派员到胡某某就医的医院复印了胡某某的病例等相关材料,进行证据固定。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丹东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予提请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六款规定,青椅山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提交了对胡某某收集的有关证据,以及《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2016年8月9日,县司法局以(2016)宽司社矫第5号,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                                  

(二)2016年8月2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6)辽0624刑更7-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胡某某收监执行。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司法局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宽甸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卷宗,并向司法所、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胡某某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后,首先与检察院沟通协调,检察院当即答复,对胡某某收监派人员参加。又与公安局沟通协调,公安局指派青椅山公安派出所一名警察协助刑罚执行。在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司法局、青椅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胡某某押送丹东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8月25日,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胡某某家,向胡某某宣读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司法局告知胡某某要妥善安排孩子抚养问题后,于 8月26日将其押送至丹东看守所收监执行。8月26日,检察院、司法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准时到达胡某某的家。,胡某某不在家,找各种借口,拒不到案。在这种情况下,经与检察院工作人员沟通,告知胡某某如果11点前拒不到案,将其列为网逃。期间,胡某某仍不死心,在等待为其说情人员的效果。正当司法局准备向县公安局送达提请将罪犯胡某某列为网逃时,胡某某在说情人员说情无果的情况下,于11点前到案。

8月30日,县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司法局、司法所等5名工作人员到胡某某居所,将胡某某带到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两名女性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搜身,并将其随身物品清点结束后,押送至看守所,。这时胡某某对抗政府、逃避收监执行法律制裁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击垮,主动向政府提出孩子由其娘家母亲带。

(三)本案对我们开展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是我们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教案。,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警示教育,说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无视法律的威严,逃避法律制裁,只能是自食其果。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这样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故意编造各种理由逃避法律制裁,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监管,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类似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抽查、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其行动轨迹及日常行为表现。加强教育矫正,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最终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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