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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假释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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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XH15165932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8年6月出生,离婚,户籍地为宁夏海原县,居住于宁夏同心县。2013年3月15日,李某因强奸罪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在服刑三年零一个月后,2015年7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2015年7月21日,李某到海原县司法局报到,由海原县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李某母亲早年去世,与其父亲一起生活,案发前长期在内蒙古包头市打工。其父在宁夏同心县经营一处牛肉销售摊点,社区服刑期间李某有时帮其父亲打理生意,经济状况尚可。但其个人社会关系较为复杂,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较多,沾染不良习气,对法律的敬畏感低,引致二次犯罪的可能性高。因离异且长期在外打工,家庭意识淡薄,个人存在混日子的心理状态,欠缺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假释就是释放,对于社区矫正监管存在蔑视心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李某入矫后一段时间,基本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较为服从管理,能够做到定期当面汇报、电话汇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律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表现尚可。但后期开始出现不服从管理现象,定位手机不开机,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有时不参加社区服务等现象,完全忘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工作人员多次与其监管人联系,要求加强监督,数次对李某个别教育、口头警告。

(二)2015年11月3日,李某偶遇毒友,未能经住诱惑,回家后采用“甩壶壶”的方式躲在屋内独自吸食毒品,被其父发现后及时报警,后被同心县石狮镇公安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1月04日,李某因吸食冰毒被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时,对李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议情况】

(一)李某在假释期间不服从监督管理,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有关规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海原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6年11月12日,中卫市司法局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假释建议。

(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刑期为对李某执行裁定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三个月零十五天。

(三)海原县司法局及时将撤销假释建议书抄送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海原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海原县司法局于2016年11月23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李某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依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16年11月30日,海原县司法局在县公安机关配合下将李某从吴忠市强制戒毒所押解至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送交执行。

(二)海原县司法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李某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后及时抄送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海原县公安局。

(三)县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分析撤销假释原因,撤销后果等,力争使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要求自己,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

【小结】

本案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情况、犯罪原因、犯罪史等情况综合分析,量身制定社区矫正方案、措施,加强源头把控。要坚持严格管理和耐心细致的转化教育相结合,施以人文关怀,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加强矫治,有效实施管、教、帮、扶策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清犯罪根源,彻底改过自新。对表面接受社区矫正、实际管理相对困难的服刑人员,要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的同时,深入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用尊重赢信任,用真情换理解,用爱心促转化,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他们完成矫正、重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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