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邱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XH15165860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邱某,女,196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沙坪坝区。2009年3月,邱某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后邱某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4月2日,邱某因患癌症,短期有死亡危险,被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4月3日,重庆市女子监狱将邱某押送至沙坪坝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由天星桥司法所负责邱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邱某已离婚,女儿在校读书,母亲退休在家,弟弟系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邱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本人性格开朗,心态良好。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定期汇报思想情况。
【事实认定情况】
邱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未出现违规行为。经治疗,2015年12月30日,重庆市肿瘤医院诊断邱某的癌症已基本治愈。2016年1月22日,天星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集体评议,一致认为:邱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消失,但刑期未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请收监执行。2016年1月27日,天星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报送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2016年1月29日,区司法局组织对邱某收监执行事宜进行评审,评审意见要求对邱某的病情进行进一步诊断。区司法局立即组织开展补充调查,邀请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和附属新桥医院的专家会诊。2016年2月19日,专家确诊,邱某的病情稳定,符合在监狱继续接受改造的条件,西南医院、新桥医院依法出具了病情诊断证明并附相关医疗文书材料。随后,经区司法局奖惩评议小组再次集体研究和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区司法局于2016年3月3日依法向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建议对邱某收监执行剩余刑罚,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司法局在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6年3月14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决定对邱某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由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2016年3月14日,区司法局收到对邱某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2016年3月15日,市女子监狱派干警到天星桥司法所依法对邱某执行收监。天星桥司法所依法移交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邱某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材料。
(二)在执行收监过程主动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收监工作依法规范。
邱某被执行收监后,沙坪坝区司法局要求全区各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学习。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患有法定范围内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暂时予以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制度。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负责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和疾病治疗等情况,一旦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就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确保其被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严格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