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党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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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XH15165826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党某,男,1963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居住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2016年4月22日,党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党某不服,上诉。2016年8月10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9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派出工作人员向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司法局送达了党某的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送达证等法律文书。党某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司法局收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党某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当天,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党某,通知其第二天到阳泉市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党某称其没有违法犯罪,不去郊区司法局报到。随后几天工作人员多次给其打电话,党某均称自己没有违法犯罪,后来不再接听电话。
10月19日,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派出4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党某家中进行家访,首先向党某出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当面向党某说明执行通知书内容,告知其必须在三日内到阳泉市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告知其不报到产生的法律后果。党某称其没有违法犯罪,不去报到,其态度非常强硬和恶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耐心地对其进行解释,执行缓刑是刑罚的执行环节,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决,但不可以抗拒执行刑罚。
10月21日,郊区司法局派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党某家中送达书面通知书,通知其三日内到阳泉市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党某拒不接收,还称其不会去报到。
10月31日,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党某未报到的事实,郊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016年11月1日上午,郊区司法局第三次派出工作人员到党某家中,送达警告决定书。送达时,党某拒不接收,也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工作人员对其讲明了如不报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建议情况】
11月11日,党某仍然没有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阳泉市郊区司法局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制作了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党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1月22日一并送达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党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裁定书,并送达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收监实施情况】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下达之后,罪犯党某一直在逃,并于山西省两会期间到省人代会代表驻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登记之后逃离。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司法局配合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多次派出人员和警力对罪犯党某进行追逃抓捕,经过多次出击、走访侦查、蹲点守候、技术追捕,并对其子女进行思想沟通和教育,于2017年2月8日,成功将在逃57天的罪犯党某抓捕归案,并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监狱服刑。
【小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应当无条件地依法执行。罪犯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决,但不可以无视生效的法律文书,抗拒执行刑罚,把法律当儿戏。社区服刑人员党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说明,社区服刑人员如果抗拒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