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寇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XH151651085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寇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2013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 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2013年9月,寇某到印台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寇某曾在青岛某部队服役,复原后回到铜川,但此人纪律意识淡薄、性格自由散漫、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不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不正常使用定位手机,且经常和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来往。其父母对其约束能力较弱,对于监管工作配合不积极,甚至对司法所隐瞒其被拘留及强制戒毒的情况。针对寇某改造不积极的情况,印台区司法局、印台区检察院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于2015年7月给予其警告一次,但其一方面保证遵守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又继续我行我素、不思悔改。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2月21日,寇某私自外出,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3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二)印台区司法局与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对接掌握情况后,及时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得联系,并派人前往北京调取了寇某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材料。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有关证据收集完备后,印台区司法局向铜川市司法局进行了报告,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铜川市司法局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8月12日,铜川市司法局依法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9月14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印台区司法局在收集证据、建议市局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印台区检察院对收监协调也进行了法律监督。铜川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均按规定抄送相关单位。
【收监实施情况】
(一)铜川市司法局、印台区司法局收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与上级部门及铜川市看守所、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联系落实执行收监的监所,印台区司法局积极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联系,沟通提人送监等相关事宜。经上级部门的协调,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印台区司法局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北京,于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12日在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办理完成将寇某从强戒所提出的相关手续;在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的配合下,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8时40分,将寇某自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驾车押送回铜川,并于当日22时许送至铜川市看守所暂时羁押;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点将寇某自铜川市看守所提出后,经体检,押送至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收监,当日下午5时许,收监完成。
(二)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从查找到协调执行收监,及相关材料收集整理,进行了协助及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寇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一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寇某此类不思悔改、改造消极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监管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格汇报制度,通过有针对性的人性化帮教方案,努力教育引导他们摒弃恶习,走上正轨。另一方面,对于他们违反监管规定甚至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二是对于涉及到跨区域、跨部门证据收集、执行收监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探索出一套高效的协调办理程序,减少执行收监中各环节的耗时,化解其中的不确定因素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