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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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XH15164641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2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判决前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判决后回户籍地居住。2017年1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2017年1月23日,刘某到铅山县司法局报到,由葛仙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因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刘某幼年时跟随爷爷奶奶在铅山县生活,父母对刘某疏于管教;初中毕业后,与父母在浙江省台州、温州一带务工;案发时与父亲在浙江省宁波市经营一家饭店,刘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刘某脾气性格暴躁、法律意识谈薄,整天无所事事,到葛仙山司法所报到后,其定位手机经常离线,或不接听电话,因此,葛仙山司法所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大频率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并动员其父母亲回到户籍地务工,对刘某严加管教。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7月17日,司法所对定位手机开展例行巡查,拨打刘某手机时发现非其本人接听,之后多次拨打,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于是工作人员又通过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给刘某发送了短信,责令其尽快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在久无回音的情况下,葛仙山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干部赶赴刘某家中走访,告知刘某父亲督促刘某尽快到司法所报到,但其父认为司法所没事找事。7月21日,铅山县司法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再次到刘家,向其父亲说明来意,告知刘某如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的严重后果,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父声称刘某7月份考完驾驶执照后就去广州务工了。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行为,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葛仙山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铅山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长、分管局领导、局长逐级审核,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8月10日,铅山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8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刘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铅山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铅山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对刘某启动网上追逃,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已由公安机关送交宁波市鄞州看守所。
【小结】
对那些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加管理,纳入重点对象“特殊”对待,做到掌握情况及时,依法处置及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社区矫正也离不开家庭与监护人的共同努力,在本案例中,刘某父母对法律的无知,间接放任了刘某以身试法最终被撤销缓刑的后果出现,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