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裴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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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164618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裴某,男,199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池州市贵池区。201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2012年11月27日,裴某到贵池区司法局报到,由梅村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裴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父母离异,父亲再婚,母亲独自抚养裴某,其与父母之间的情感交流失衡,形成了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裴某年龄小,自身认知水平不高,没有受过普法教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自控能力差。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没有技术,裴某初中毕业步入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社区矫正前期尚且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裴某开始沉迷网络,经常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夜不归宿,自由散漫,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导置若罔闻,无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裴某2015年以后,思想情况不能按时汇报,社区服刑态度不端正,对犯罪行为认识不到位,接受矫正、服从管理意识很差。2015年5月,裴某因未能按时到梅村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15年6月、7月、8月,裴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贵池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裴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并对裴某下达了限期报到责令书。2016年1月,裴某仍不思悔改,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和思想汇报,经司法所提请,区司法局研究,给予裴某第三次警告。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梅村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贵池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再由区局将相关材料递交给市司法局,根据规定由池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1月20日,池州市司法局依法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裴某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2月23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裴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池州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池州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区司法局矫正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由于罪犯裴某在撤销缓刑后仍下落不明,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皖司通〔2015〕58号)第五、六条之规定,贵池区司法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池州市贵池公安分局、贵池区检察院分别递交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裴某在逃告知书》,要求对裴某进行追逃。2016年3月30日,从贵池区公安分局的回复了解到,裴某目前不符合网上追逃的条件,无法启动网上追逃程序,贵池区公安分局向各辖区派出所下达了追查任务。由于裴某一直处于在逃状态,贵池区司法局和梅村司法所一方面继续请求公安部门抓捕,另一方面让裴某的父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劝其自动归案。最终,社区服刑人员裴某在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村居及其家人等多方努力下,于2016年9月6日到区司法局主动投案,贵池区司法局会同贵池公安分局等有关工作人员一起于9月6日将社区服刑人员裴某送押至池州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池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同池州市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裴某家和贵池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裴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应当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其监护人和周围“朋友圈”重要影响,注重家庭教育和恶性“朋友圈”的隔离。坚持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但是对于裴某这样不服从管理、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严格处理,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