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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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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1645903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58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居住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月,因双侧半卵圆中心脑梗塞(急性期)、双侧基底节区多发陈旧性脑梗、高血压病2级高危、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轻度等病,被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2017年1月24日,张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新度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一家共四口人,妻子及儿子在广东省务工,女儿已离异并独自抚养正在上小学的儿子。本案中,张某某致未成年被害人九级伤残,手段残忍引起本村村民的民愤,口碑较差,致其家里人也遭受村民非议。加之张某某的妻子常年被家暴,纵然张某某出监后因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其妻子仍表示不愿意回户籍地照顾张某某,其儿子也表示不愿意赡养张某某。张某某的起居主要依靠女儿偶尔帮忙照顾。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过程中,张某某的女儿(保外就医的保证人)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作为单身母亲,经济收入不稳定,既要赚钱养家,要照顾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儿子,还要护理瘫痪在床及精神状态较差的父亲,实在分身乏术,更别提有多余的钱请护工照料。2017年6月14日,张某某的女儿正式声明自己无法担任保外就医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人的相关义务,包括为张某某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督促和帮助其按照规定到医院复查病情并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等。

(二)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之规定,2017年6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说明了其女儿不愿意继续履行保证人职责的情况,并告知其限期提出新的保证人。6月16日,张某某提出其在广东省务工的儿子作为新的保证人。同日,荔城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的儿子作为新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对张某某的女儿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取证笔录、电话联系张某某的儿子了解其是否愿意作为张某某的保证人承担相关义务以及是否能够回户籍地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并照顾张某某的起居。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儿子不愿意担任张某某的保证人,不愿意承担治疗、护理、复查以及为张某某提供正常生活帮助的义务,不愿意放弃在广东省的工作回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赡养张某某。6月23日,荔城区司法局及新度司法所结合调查取证笔录等证据材料,审查认为张某某的儿子不符合保外就医保证人的资格。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新度司法所向荔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由区司法局矫安科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7月7日,荔城区司法局依法向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7年7月7日,荔城区司法局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等有关案卷材料抄送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

(三)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将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福清监狱派员到荔城区司法局办理罪犯张某某的收监事宜。张某某女儿将其送至荔城区司法局,在司法局工作人员配合下,由福清监狱狱警将张某某带至监狱服刑。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荔城区司法局及时将收监的有关情况抄送荔城区检察院,自觉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三)2017年8月起,荔城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时间,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再次对在管的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强调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对象的一种,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教育矫正区别于一般的缓刑罪犯,既要宽又要严,宽即根据身体情况可以免于社区服务,集中教育可以视情况个别开展;严即除了常规的规定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还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身体康复情况、病情复查情况以及保证人履行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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