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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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164500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化名),男,1974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云南省大理州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其患有艾滋病多发感染, 2017年3月17日,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3月18日,杨某某到西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海口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4月29日,杨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进行查找,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查,2017年4月27日,杨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民警查获。晋宁县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已投送至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晋宁县公安局调取了杨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执》。2017年5月8日,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因杨某某身患疾病原因将其放出。自杨某某从云南省第一强制戒毒所放出后,海口司法所要求杨某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继续对杨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管理。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海口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西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集体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6月13日,西山区司法局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7年8月2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三)西山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西山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西山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和西山区公安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西山区司法局收到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在西山区公安分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会同海口司法所将杨某某收监,及时将杨某某送交云南省某监狱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随同西山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家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在矫正期间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因身患疾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但其在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无视法律的威严,必须通过严格执法予以处理。司法所在本案中,做到积极与公安机关实行联动机制,有效掌握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其动态信息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其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之行为要及时的搜集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造成社会危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