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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何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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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164488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化名),男,199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201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2011年8月6日,何某到古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矫正,由祥和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父母文化程度较低,与奶奶共同生活,有一妹。何某自小在家中备受宠爱,但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管教。何某初中毕业后未读高中,直接走向社会,长期混迹于娱乐场所,结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因年纪尚幼,人生观、世界观未全面形成,缺乏自控能力,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事实认定情况】

(一)何某报到后,服从祥和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每周按时电话汇报,每月定期交思想汇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5年12月25日,祥和街道社区矫正信息联络员反映给司法所,何某可能有吸食毒品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到何某家中进行走访,何某承认与其朋友两次吸食K粉,工作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2月28日区司法局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分局提请给予何某治安管理处罚建议;2016年1月11日,何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某酒店附近被抓获,经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得知情况后,我局及时将情况上报至丽江市司法局、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何某在2015年12月吸毒后,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2016年1月仍在吸毒,并被抓获。建议对何某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何某的缓刑判决,予以收监执行。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祥和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古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提交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2016年1月18日,古城区司法局依法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2月17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古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古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古城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古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古城区公安局。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管理科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古城区司法局收到古城区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分局的协助下,要求何某在2月19日到祥和派出所报到,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丽江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古城区司法局到派出所和丽江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发挥基层社区矫正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将监督反馈延伸至最基层,建立“区、乡镇(街道)、村(居)社”三级一体的社区矫正监管网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实时监管。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吸食毒品、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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