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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多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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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XH15164484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多某(化名),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昌都市芒康县。2014年9月14月,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2014年9月24日,多某到局里报到,由县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社区服刑人员多某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在2016年11月初县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其行迹可疑,经过多次走访后,发现其经常夜不归宿、社交圈也有所变化,但县局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无法提请收监的意见建议,立即将此信息报告给县公安机关,请求县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多某行迹可疑后,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其列入严管级别,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多某每天到我局报到、汇报其思想动态,并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3月15日,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到局里汇报近期思想动态,3月20日上午到局里报到,其表现一切正常,但于次日,县局接到县公安机关的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改则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接到通知后县局及时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阿里地区司法处和改则县政法委汇报相关情况。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3月20日,多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最被改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0日,经改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改则县看守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多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5月12日,县局依法向改则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5月15日,改则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撤销多某宣告缓刑三年,并对罪犯多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为: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三)县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改则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改则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改则县人民检察院和改则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到改则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改则县森林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实施收监,现羁押于改则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多某所羁押的看守所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多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心理顽固、恶习较深、无法深入进行心理上的矫正,表面服从,实则违反矫正监管的规定,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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