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次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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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XH151644830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化名),男,198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那曲地区嘉黎县。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嘉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嘉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九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
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妻子一直在操持家务,主要的经济收入以采挖虫草为主,没有牲畜。除开采挖虫草2个多月的时间在自己居住的村(居)生活外,剩余的不到十个月是以无业为主,而对他本人来说是从小被父母惯坏,玩心大。虽然成家了但自己的家庭几乎都是其妻子在打理,曾多次因打架被治安拘留过3数、故意伤害获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即便是已经受到了处罚和制裁但是次某依然无悔改表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不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更多接受社区矫正。这一行为充分反映出次某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认为自己只要不是在监狱执行就可以为所欲为。次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也不听家人的劝说,不改正自己的坏习惯。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5月13日报到后,嘉黎县司法局、派出所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对次某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次某有时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派出所干警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到次某居住地谈话。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耐心教育下,次某慢慢的改变自己好吃懒做的习惯,认识到自己这样的行为很不好,因此也跟工作人员保证会慢慢的改变,但是5月22日时次某还是顶不住朋友的诱惑,到嘉黎镇“桑前送多”跟朋友一起喝酒在茶馆里闹事,后经县刑警大队鉴定后对次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嘉黎县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对次某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嘉黎镇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嘉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帮教工作人员、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5年6月8日,嘉黎县司法局依法向嘉黎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3月11日,嘉黎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三)嘉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嘉黎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嘉黎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嘉黎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嘉黎县人民检察院和嘉黎县公安局。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嘉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过程中,嘉黎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嘉黎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嘉黎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次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次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此事情,作为执行者(执行机关)也存在一定问题对此应从一下三个方面内容需要改进:
(一)规范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队伍,并招募志愿者参加相关培训,选择培训好的加入到队伍中去。
(二)组织社教人员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状况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