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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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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XH151644612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87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201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因其长期在晋城市城区打工,由晋城市城区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入矫时因打工地点变更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在对其居住地、工作单位、保证人等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后,阳城县司法局接收其到辖区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10月12日,孙某到阳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凤城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孙某初中毕业后即在社会务工,长期无固定职业,曾在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出狱以后,其开始从事建筑工程包工职业,随工程地点变更而流动。其妻子、女儿与其长期两地分居,家庭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支持与约束。

【事实认定情况】

接受矫正初期,孙某尚能基本按照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接受矫正。慢慢地其本身的懈怠、侥幸心理及轻视法律的意识有所增强,加之孙某在阳城县所服务的建筑工程开展不利,其将精力逐步偏重于外地工地,经常性请假外出。这样,其接受矫正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2016年2月1日,孙某未请假,无故不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拨打其定位手机也不是其本人接听,经询问接听人,孙某已离开阳城。司法所立即将此情况向县局进行了汇报,县局第一时间对孙某的保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月22日孙某返回到阳城。2016年2月22日凤城镇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向阳城县司法局提出了警告建议。阳城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22日对孙某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二)2016年2月24日,孙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又擅自离开阳城县,司法所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报告阳城县司法局。2016年2月24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向阳城县司法局提出了警告建议,阳城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24日对孙某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2016年8月18日,孙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去往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其立即返回阳城安心接受矫正,并分别以多种形式要求其返回阳城,其置之不理,滞留河北省保定市。在此期间,其定位手机多次出现长时间关机现象。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司法所通过及时进行工作记录,多种方式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县局汇报提请处以警告处罚。阳城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阳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日对孙某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建议情况】

(一)因孙某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又于2016年9月2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41条,2016年9月6日阳城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孙某缓刑并同时抄报晋城市司法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阳城县公安局。

(二)2016年10月27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孙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

(三)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阳城县司法局按照规定抄报市司法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并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和检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规定职责,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合力,工作效果较好。

【收监实施情况】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20条,因孙某在逃,阳城县司法局于2016年10月31日建议阳城县公安局对孙某进行追捕,2016年11月18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逮捕决定书。阳城县公安局以此为依据于11月25日对孙某进行网上追逃。随后,孙某在河北省被抓获,后送往看守所。

【小结】

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对该案进行了深入剖析,经验有,一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将执法各环节各流程做实做细。二是做好工作记录,保留工作轨迹,采取多种合法、有效方式固定和保存证据。三是上下联动,左右配合。自己积极主动作为,积极同上下级及兄弟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合力。

有待加强的地方:一是加强入矫前评估,严把入口关;二是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教育,对流动人口等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三是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缺乏权威性,震慑力不足,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缺乏敬畏;四是社区矫正执法缺乏强制执行力。

我们将该案例进行公示,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以达到震慑作用,使他们心中有悔、心中有戒、心中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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