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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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XH15164445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2016年10月13日,张某某到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该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认识不够,存在抵触监管的行为
张某某对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法院判自己缓刑就跟没事一样,因此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而且还存在着抵触情绪和对抗意识。具体体现为:一是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经常出现电话不接等情况;二是不遵守请销假制度,2017年8月4日,张某某在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外出离开监管范围被警告一次。
二、该社区服刑人员沾染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尿检。2018年3月25日,张某某在越城区某公寓出租房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查获,经MET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审查,张某某承认于2018年2月就开始伙同他人吸食冰毒,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在越城区某公寓张某某提供的房间内,与他人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一次。2018年3月29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张某某吸毒、容留吸毒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并被送至绍兴市柯桥区拘留所执行。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违规事实,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张某某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且情况严重的行为。
【建议情况】
1.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了所有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递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法制科、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8年4月4日,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通过评议后依法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2.2018年4月8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3.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和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了解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1.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的协助下,在绍兴市柯桥区拘留所依法对解除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撤销缓刑,并及时将其押送至当地看守所。
2.利用本典型案例,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和集中教育学习的素材,警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是在有限的活动区域内服刑,与监狱服刑相比,具有相对的自由。但需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服从监管,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结】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严肃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对教育、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具有重大意义。在本案例中,张某某无视社区矫正纪律规定,自食苦果。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引以为鉴,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矫正期间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等监管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正犯罪的心理和恶习,不要因为“任性”,痛失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