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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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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1643859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某,女,198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漳浦县,居住地为湖北省大悟县。2014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后,林某某提出上诉,2015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因罪犯林某某属于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2015年5月12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2015年5月19日,林某某到其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司法局报到,由六鳌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15年10月28日,因林某某再次怀孕,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延长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林某某的丈夫是湖北省大悟县人。2015年11月23日,林某某以夫妻投靠,照顾小孩为由向福建省漳浦县司法局提出居住地变更申请。11月25日,福建省漳浦县司法局向湖北省大悟县司法局发出变更居住地征询意见函,湖北省大悟县司法局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林某某变更居住地。2016年1月10日,湖北省大悟县司法局收到林某某相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2016年1月15日,林某某到湖北省大悟县司法局报到,由四姑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矫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1)2016年9月22日,大悟县司法局收到福建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反馈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函,大悟县司法局于9月23日、9月28日二次派出工作人员到林某某家中进行走访,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即将届满,必须到大悟县人民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将按法定时限收监执行,并积极做好其丈夫的思想工作,其家人也都表示理解。

(2)10月20日,大悟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安排林某某到大悟县人民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医院出具了妊娠检查报告,显示林某某怀孕情形消失。

【建议情况】

(1)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 2016年10月27日,大悟县司法局向福建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并提供林某某的妊娠检查报告。

(2)大悟县司法局同时向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大悟县公安局进行了情况说明,同时抄送了关于林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3)2016年11月10日,福建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6)闽0627刑更1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林某某收监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执行期间)。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6年11月25日,湖北省大悟县司法局收到福建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7刑更16号决定书后,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到大悟县公安局、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并发函请求大悟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实施收监。收监过程中,林某某提出其可能怀孕,大悟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带林某某到大悟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出具报告,林某某无怀孕情形。当天下午,大悟县司法局局配合大悟县公安局依法对林某某实施收监,将该犯押送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实施收监过程中大悟县司法局自觉接受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了解了林某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亲情背景情况,查阅了相关案卷,对具体过程进行了监督。

(三)收监执行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心理疏导,林某某对实施收监有了充分的认识,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

利用本案例对我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系列警示教育,林某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怀孕生子,法律给予其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就应该接受法律应有的制裁。林某某与其夫、儿女分别之际,全家抱头痛哭,悔恨莫及。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因为一时对金钱的向往,触犯国家法律,导致家庭劳燕分飞,骨肉分离,其本人悔恨莫及,对家庭造成极其惨痛的教训,此案件也警示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任重而道远,既要坚持以人为本,耐心说服教育帮扶,更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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