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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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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164321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3日止2017年10月2日止。2016年10月8日到永靖县司法局报到,由刘家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妻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他一直无业。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0月8日报到后,10月9日到刘家峡司法所报到时,以申请居住地变更为借口,擅自外出前往内蒙古。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促其报到,马某均以正在办理居住地变更为借口推托 ,不接受社区监管,造成40多天脱管。后经永靖县司法局组织多次对该犯进行查找,其均以种种借口拒不报到接受监管。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等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的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刘家峡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永靖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11月24日,永靖县司法局依法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12月6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永靖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永靖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永靖县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和永靖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发后,马鹏被实施收监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不接受社区监管规定,对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后被裁定实刑,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像马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的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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