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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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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XH15164319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女,已婚,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4年10月23日,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刘某处于哺乳期,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由门头沟区司法局军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曾于2012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某了解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认为只要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毫无办法,在后续临近收监执行时两次怀孕,并以处在孕期或哺乳期为由逃避收监处罚。同时,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意识松散怠慢,屡次违反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的有关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2014年12月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军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办理宣告接收手续。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2014年12月22日,因未按规定时间当面报告,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刘某警告一次;2014年12月30日,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门头沟区,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决定再次给予刘某警告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社区矫正警告后,仍不思悔改,不按规定当面报告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门头沟区。

【建议情况】

(一)区司法局多次走访刘某家属,了解到刘某并未对其子进行哺乳,始终喂食奶粉。《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刘某虽然在时间上处于哺乳期,但无哺乳行为,显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收监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固定刘某违法违纪的相关证据,对其明确表示不来司法所报告、态度蛮横抗拒执法的电话录音予以留存。1月28日,区司法局将记录刘某日常表现的相关文字材料、两次警告处罚决定书、谈话同步录音录像材料报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月6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提交材料后,区司法局与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提前商定抓捕预案,决定由军庄司法所配合大峪派出所负责抓捕,并对所配警力、车辆和抓捕时间进行具体安排。2月6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向区司法局送达收监决定书,区司法局随即联系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相关工作,严密布控,配合公安机关成功将其抓获,并于当日送交看守所。

【小结】

1.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服刑方式的变更制度,体现了非监禁刑罚的灵活性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人道主义关怀。但囿于立法经验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滞后,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2.在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予以警告、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和规范性的本质要求。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重点人有重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3.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重拳出击,汇集多部门联动合作,成功将首例哺乳期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明晰了相关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维护了刑事法律的权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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