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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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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XH15164315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初中文化,197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长垣县。2012年1月,王某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6月1日王某因病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6月6日,王某到长垣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庭无特殊背景,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其妻子一直操持家务,儿子在读书。王某一直无业,由于好吃懒做,婚后经济收入较低,故经常卖血,导致王某感染上艾滋病病毒。

【事实认定情况】

(一)王某起初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间稍长,思想逐渐懈怠,行为逐渐散漫,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2017年3月、5月开展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王某均以病重为由没有参加,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和训诫。但2017年3月22日、6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长垣县人民医院感染科走访,发现王某自己住一个单间,病房内烟雾缭绕,个人状态良好,外出医院频繁,王某则一直强调自己病重。

(二)对长垣县司法局组织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身体情况鉴定,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长垣县社区矫正中心及时联系通报王某原服刑监狱。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豫南监狱申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对王某“艾滋病并机会性感染疾病”病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艾滋病,无“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及附件规定,依据相关医院鉴定结论。王某为艾滋病,但不存在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建议情况】

(一)2017年7月21日,长垣县司法局主管局长组织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集中研究,决定对王某提请收监执行,并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7年7月27日长垣县司法局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了收监执行建议书。  

(三)2017年8月2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河南省豫南监狱将罪犯王某予以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长垣县司法局收到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书后,在长垣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河南省豫南监狱。

(二)实施收监过程后,长垣县司法局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了收监决定书,王某现已收监于豫南监狱。

(三)同时利用这次对王某的收监执行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希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最大限度降低不安全因素。

【小结】

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采取有别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措施,密切关注其身体变化情况,考查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本案在社区服刑人员出现不服从监管后,及时采取走访等措施,从一些细节发现存在的问题苗头;在罪犯不配合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原服刑监狱,及时对其进行病情鉴定。对这些故意以身体原因逃避刑罚处罚的罪犯,必须严格实施相应的监禁刑罚,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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