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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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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XH15164310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12月7日,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2015年12月30日陈某到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报到,由丁家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无固定职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习气较重,经常与社会上的人称兄道弟,其母亲和继父、妻子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陈某的妻子一直在成都打工,儿子年幼由陈某的母亲和继父照看。

【事实认定情况】

(一)陈某被宣告缓刑后,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即12月28日前)到璧山区司法局报到,但陈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璧山区司法局电话联系陈某无果后,多次派人到其居住地、所在村社和辖区派出所查找,仍无果。司法所只能严肃告知陈某的家人让其尽快联系陈某,告知不按时报到所应承担的后果。陈某最终于2015年12月30日到区司法局首次报到,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因其报到时间超期3天,璧山区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一次。

(二)2016年2月2日,陈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丁家司法所提请,璧山区司法局给予陈某第二次警告。

(三)2016年2月24日,陈某未请假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丁家司法所提请,璧山区司法局给予陈某第三次警告。

(四)2016年8月2日,陈某未按规定电话报到,司法所多方查找无法联系上本人。后经核实,陈某因吸毒于2016年8月1日被璧山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8月13日陈某被释放后,不及时主动到司法所报到,并以各种借口拖延或不接听电话,经璧山区司法局派员到其家中多次教育后,才于8月19日到丁家司法所报到。

【建议情况】

(一)2016年8月16日,丁家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集体评议,一致认为:陈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又因吸毒被治安处罚,不按时报到,违反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丁家司法于2016年8月22日向璧山区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对陈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璧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集体研究,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陈某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6年9月6日,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缓刑一年,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璧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分别抄送了同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局。璧山区人民检察院驻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6年9月5日,璧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听证通知寄达,璧山区司法局要求陈某按时到庭。2016年9月6日庭审结束后,璧山区司法局在璧山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当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收监,及时送交了区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对陈某违规证据材料的收集,同时对撤销缓刑的听证庭审过程进行了监督。

(三)璧山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经多次谈话教育仍不改正,三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此受到教育和震慑,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自觉服从教育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警示教育起到了明显效果。

【小结】

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于陈某这类纪律法规意识淡薄,社会江湖习气较深、心理顽固、接受矫正态度不端正,故意逃避监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一方面可以教育震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体现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也可以教育其本人,防止其在违反犯罪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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