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田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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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164306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94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居住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2014年1月,田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2014年2月18日,田某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枫香岗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田某入矫后,并未从思想上真正改造自己,经常有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田某报到后一周就因为定位手机不畅通、逃避监管被司法所口头批评教育一次。但田某没有引起重视,2014年7月,田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辖区至外地打工,因此事被司法所予以警告一次;田某没有因此吸取教训,在2017年6月20日,在全区集中教育活动中,田某未经请假拒不参加该次活动,监管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均不理会,2017年6月25日及27日田某更是两次吸食毒品,工作人员经与田某家属及村干部调查核实后,并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田某的违反监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制作了调查笔录。
(二)对其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针对田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2017年6月2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召开集体评议会,经集体评议,认为田某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对田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经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并通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后,提请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田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了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田某,将其送达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在决定提请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田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得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和支持。
【建议情况】
(一)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田某在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在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2017年6月30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收集了有关证据,经过会议研究,依法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田某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7年7月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田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永定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永定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永定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和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田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治安拘留及依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社区服刑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针对这一情况,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中多次予以了警示,讲述田某因多次违规甚至违法被治安处罚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教训,这对张家界市永定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醒警示作用,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局把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进行打击的同时,对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的,依法处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