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SJXH15164300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2016年6月23日马某到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报到开展社区矫正,司法局告知马某由其居住所在荣滨司法所负责对马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随即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到荣滨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督促其认真履行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服刑身份,宣告马某依法开始接受社区矫正。马某当即表示自己一定认罪服法,履行社区矫正义务,服从司法所监管,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司法所通过到村委会走访得知,马某以前在家时的表现较好,对人也比较热情、有礼貌。马某本人性格内向老实,尚未结婚,无业,与父母共同居住,母亲因患病常年卧床接受治疗,家中需要承担高额的医药费用,其父亲在外打工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
接受社区矫正后马某能够按要求每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按时向司法所打电话报告情况,定期上交思想汇报,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
【事实认定情况】
(一)随着缓刑考验期过半,马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开始无视法律的严肃性。2017年2月15日,马某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荣滨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其定位手机联系马某,在司法所反复与马某联系沟通的情况下,马某仍未参加当日社区服务,于是荣滨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相关规定,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提请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警告处分,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其立即改正自己错误的行为心理。受到警告处分后的马某似乎有所悔改,随后开始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及公益劳动。
2017年4月5日,荣滨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体教育时,马某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再次无故不参加当日的集体教育。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马某,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一开始,马某还接听电话承诺返回司法所报到,后来就干脆拒绝接听,最后甚至变本加厉将定位手机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马某的情况上报至区司法局,经区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第二次警告处分。当日,荣滨司法所派工作人员到马某父亲家中,与马某父亲面对面沟通交谈,希望他能劝说自己的儿子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告知其如果继续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累计三次警告后会被依法收监,马某的父亲表示马某在出海工作,会告知马某立即返回盘锦并到司法所报到。
直至2017年4月7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的定位手机依然没有开机,其本人也没有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司法所上报区司法局后,经区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第三次警告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不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关闭定位手机逃避司法所监管,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盘锦市,其情形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荣滨司法所先后于2017年2月15日、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7日对马某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依法给予马某三次警告处分。随后司法所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的情况调查取证,提请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荣滨司法所向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研究后同意司法所意见,向盘锦市司法局报告并提交了《关于提请撤销马某缓刑的报告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至辽东湾检察室,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
2017年4月21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收到大洼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定书后,立即会同辽东湾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并将其押送至盘锦市看守所。
针对马某此次行为后果,荣滨司法所立即组织所内服刑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增强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意识,对那些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应引以为鉴,积极接受司法所的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珍惜在社区内服刑改造的机会,切勿以身试法。同时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由律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普法教育,着重宣讲《刑法》、《治安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其若再次违法犯罪将会受到的法律惩罚。
严肃入矫宣告程序,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时,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外,还适时邀请社区民警、检察官参与入矫宣告仪式,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力度,对其打好遵守法律法规的“预防针”。
【小结】
社区矫正,就是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原判刑期就不再执行。但现实中经常有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汲取教训,继续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继续破坏社会秩序或危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的监管。以本案为例,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最初接受社区矫正时能够接受司法所的监管,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然而随着矫正时间的推移,王某逐渐放松了其服刑意识,认为自己与正常公民一样。针对这种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在日常监管中,时常自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教育管控措施,加强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平台的抽查力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进行核实,提高重点对象的人机声纹抽查频率,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审批擅自外出,要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情况,依法对不服从监管的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对符合收监条件的,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