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FBSJXH15164220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杭州市拱墅区。2012年12月2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2013年1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郑某的刑事判决书。拱墅区司法局调查发现,郑某户籍地在拱墅区,但是户籍地房屋早已拆迁,找不到人。1月16日,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将刑事判决书(含委托调查函)寄回法院,希望法院在查实郑某居住地后让郑某到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因无法确定居住地,2013年2月8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将判决书发至拱墅区司法局。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同意接收郑某实施社区矫正。2月21日,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郑某通知她前来报到。但是在多次电话通知她来报到,半个多月过去了,郑某始终未露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郑某逾期报到已经超过一个月,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定条件。

【建议情况】

2013年3月5日,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对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一事进行合议,合议人员查阅了相关政策文件以及郑某逾期未报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客观独立给出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分管社区矫正副局长签批,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对郑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于2013年3月26日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全力查找,确定暂住地点

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为确保收监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于2013年4月1日、5月7日,两次牵头召开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等拱墅区社区矫正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对收监执行工作进行协调和部署。与此同时,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先后派工作人员前往拱宸桥派出所、小河派出所、米市巷派出所、拱宸桥拆迁指挥部调查了解情况。多方查询后,掌握了郑某在浙江海宁的具体住址。2013年5月21日至22日,带着单位介绍信,矫正科科长带领工作人员奔赴浙江海宁寻找郑某。敲开郑某租住的房屋,她的女儿一个人在家玩电脑游戏,说她妈妈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回来。工作人员一边蹲点一边展开调查,从郑某女儿、当地片警和房东处了解到郑某白天为一家庭看管小孩,月薪1300(除交5金,实际拿到手900元),晚上在一家KTV做保洁,月收入有900元。因打两份工,郑某一天平均睡眠时间只有三四个小时,并且两三天才回家一次,为女儿做饭。蹲点一天一夜未见郑某,工作人员留下告知书后返回杭州。

(二)收监遇阻,女儿无人照顾

2013年5月23日12时30分,郑某见到告知书主动打来电话,将自己的处境作了汇报:她有一儿一女,儿子1990年出生,现于杭州某网络游戏公司工作;女儿系养女,1999年出生。数年前,她与丈夫杜某一起做生意,因经营不善亏本达300多万元,后被迫将安置房变卖款连同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还债,目前尚有外债15万元。2011年9月22日,郑某被债主绑架,她的脊椎和手指均被债主打伤,上塘派出所有报案出警记录。为躲避追债人骚扰,9月30日,他们一家迁往浙江海宁,女儿因此从杭州市大关中学辍学。生意失败,又无生活来源,夫妻二人靠透支信用卡维持生计。因到期无法还款,夫妻双双被判刑。杜某于2012年11月16日被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目前还在监狱里服刑。郑某年龄偏大,又无一技之长,生活过得异常艰难,打两份工才能勉强维持她和女儿的生活开销,两三天才能回家见女儿一面。接到司法局电话通知后,一来没有时间回杭州,二来又担心被追债人发现,因此迟迟未报到。工作人员作要求她来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当面说明情况。6月7日,郑某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郑某现身了,似乎直接收监就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这时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将郑某收监,她女儿没人照顾,为她女儿找到一个适格的监护人是将郑某收监的前提条件。工作人员开始为郑某女儿寻找监护人。调查发现,她与老公的父母均已亡故,兄弟姐妹无来往。22岁的儿子一个人在杭州生活,自顾不暇。福利院说这么大的孩子他们收不了。监护人找不到,法院的裁定已经生效,法律的权威必须维护。在请示杭州市司法局之后,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草拟了一份《关于罪犯郑某执行收监的情况说明》函告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罪犯郑某家庭生活困难,一旦对其执行收监,其女儿(现14岁)将无人监护,会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罪犯郑某刑事裁定无法执行,等待时机成熟,再行执行。这个意见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采纳。

(三)真情帮扶,解决后顾之忧

1.又遭逼债,紧急求助。

躲过一时,躲不了一世。2013年6月初,债主又找到郑某,殴打她要她还钱。郑某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她拨通了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矫正科科长的手机,哭诉着求助。矫正科科长让她把手机交给讨债人,在表明身份后,向讨债者表示:郑某是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监管的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要通过正当的手段来讨,暴力讨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挂了电话,社区矫正科科长立即拨打江浙海宁110电话异地报警。海宁警方迅速出警,对案件妥善处理后,给矫正科科长回电话反馈处理情况。

2.女儿复学,重燃希望。

矫正科科长的真情帮助以及恰当的处理方式,使郑某摆脱了讨债人的骚扰,她对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产生了信任感。2013年6月7日,郑某来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说明情况时,表达自己的困难处境,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帮帮她:因为自己债务缠身,没有心思照看女儿,后又带着女儿外出躲债,导致女儿辍学一年多。现在一天打两份工,两三天才回家一次,女儿整天待在家里玩电脑,这样下去,女儿的前途就毁了。作为母亲,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希望女儿能够重新上学,恳请司法局帮助她协调女儿复学的事情。矫正科科长向局长报告了情况,经过局长的协调,大关中学同意郑某女儿复学。结束近两年外出躲债的生活,郑某带着女儿返回杭州。9月1日,郑某女儿开开心心重新跨入学校大门。考虑到郑某的实际困难,司法局协调民政局给予她临时生活救助3000元。

3.丈夫出狱,妥善安置。

2014年6月9日,郑某的老公杜某刑满释放。已经55岁的杜某,身无长物,找工作四处碰壁,生活无着。郑某夫妻一同来到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向社区矫正科科长求助。司法局按照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相关政策,先给予杜某一次性生活救助3000元;同时通过多方协调,为杜某找到了一份保安工作。经历了人生的风风雨雨,杜某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早上班、迟下班,还在本职工作之余义务做起收发信件的活。杜某勤勤恳恳的工作获得了用工单位的好评。

(四)主动配合,顺利收监执行

杜某工作稳定后,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启动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的收监执行程序。通报判决法院、协调看守所、拟定收监决定书,万事具备,只欠东风。郑某会躲避收监吗?收监时郑某不配合要采取强制手段吗?为此,社区矫正科科长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刑必须执行,之前是考虑到你们家庭的实际困难,暂缓执行,现在女儿重新上学,丈夫刑满出狱并且有了稳定工作,我们将启动收监执行程序,你还有没有什么困难?郑某表示:司法局给她及她的家庭很大的帮助,讨债人不再纠缠、女儿成功复学、老公获得新生,困难救助更是雪中送炭,自己没有也不应该有什么怨言,她会铭记政府对她们一家的帮助,到狱中好好改造。2014年10月20日,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向郑某宣读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通知书。郑某被成功收监。

【小结】

本案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来可以直接收监执行。但考虑到罪犯未成年女儿无适格监护人,直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势必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甚至会在社会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于轻刑犯,我们重打击惩处,更重教育改造,使罪犯从心底认罪服法、顺利回归社会。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对郑某及其家人真情帮扶、人性化执法,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人道主义关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