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社区服刑人员魏某被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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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XH15164211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2003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2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2015年1月26日,吉林省四平监狱因魏某患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委托公主岭市司法局对魏某进行保外就医前的调查评估。2015年3月9日决定保外就医,2015年5月18日,吉林省四平监狱将其移交到公主岭市司法局,由范家屯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在收到监狱的委托评估函后,对具保人其姐姐进行了具保资格审查,其姐出生于1967年4月3日,居住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是百货公司下岗工人,平时靠打工维持生活,有住房三间,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能够和魏某共同生活,同意由其照顾魏某的饮食起居及治疗。鉴于具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且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符合具保人条件。再加上监狱委托函中附有魏某的病情诊断结论,患有脑梗死,病情十分严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通过调查评估,同意接收魏某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督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司法所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其姐姐为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魏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每月保持与魏某联系情况、沟通思想,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通过提交的病情检查报告显示,魏某一直都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软化灶。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个月都到其住所进行走访,在走访时发现,因为其姐姐收入有限,只能给他买一些维持病情的药物。并且在走访魏某的过程中,他经常在炕上躺着不起来,闭着眼睛不和走访人员交流,问他什么都不回答。但在一次突击走访时发现,魏某不在住所,和朋友一起去伊通县买玉米种子,而且没有请假,私自外出,还和有前科的人员在一起,严重违反了监外执行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形,并且魏某有一定的自理能力,在监管期间以佯装病情严重的方法逃避和对抗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3月11日,魏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无故离开监管范围,公主岭市司法局范家屯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于次日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给魏某,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魏某及其姐姐进行了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魏某对这次警告处分不但不思悔改,而且在201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又伙同他人在范家屯镇盗窃两只西德犬。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公主岭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矫正期间表现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公主岭市司法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建议收监执行,2016年6月6日,公主岭市司法局依法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二)2016年6月1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收监执行,执行原有刑期,文书编号(2016)暂外收监字第2号。
(三)公主岭市司法局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过程中自觉接受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主岭市司法局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同时抄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和公主岭市公安局。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公主岭市司法局在收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后,协助四平监狱,再加上公主岭市公安局的配合,到社区服刑人员魏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实施收监,押送到四平监狱,并全程记录执法情况。
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全程录像,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全程在场,保证收监的顺利进行,做到了文明执法,并且收集录音录像为以后做宣传警示教育。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魏某收监执行的有关情况,详细询问了具保人其姐姐对魏某犯罪事实是否知情,并仔细倾听了具保人的意见,保证收监执行过程不违法违规。
(四)公主岭市司法局做好工作交接,将社区服刑人员魏某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收监建议书(副本)、具保人保证书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收监决定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及时移交给四平监狱,做好与监狱的衔接配合。
(五)公主岭市司法局举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学习,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要求全市司法所都要对自己所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并且集中全市街道的社区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开展魏某收监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向他们详细讲述魏某的犯罪情况,收监执行情况,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主观犯罪恶性较大,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通过保外就医人员魏某的收监执行,给以后的矫正工作深刻反思,矫正工作中对于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保外就医人员的身体情况要及时准确的了解,要和检查疾病的医院及时沟通,及时掌握保外就医人员的身体情况,如果发生病好痊愈的情况要及时向监狱主管机关发送收监执行建议,及时向公安局、检察院、监狱说明保外就医人员的情况,防止保外就医人员再次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