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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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XH151638371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9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同案犯上诉,2015年10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少刑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将徐某交付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城西区司法局及时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同日纳入辖区古城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因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与父母共同生活。徐某父母都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家庭经济收入优厚,加之徐某乃父母大龄后所得的独生子,自然对其相当溺爱,由于平时工作都很忙的原因,对徐某的管教上比较欠缺,徐某上学时便与社会闲散人员有来往,在这些人的影响下,徐某也变成了一个无心向学的不良青年,于是便掇学在家。
【事实认定情况】
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很差,不服从司法所管理,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多次与徐某及徐某的父亲进行交流谈话,徐某对所长、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答应得很好,但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中。其父亲表示,由于单位忙,经常加班,白天基本上都在单位,只有晚上才能回家,徐某经常是夜不回家,白天趁父母都不在家才回去,所以与徐某很少见面,履行不了对徐某的协助监管作用。经多次教育后徐某仍不改正,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28日给予了两次警告处分。2016年1月25日徐某因吸食毒品被西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获,做出了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随即徐某被执行到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古城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城西区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1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依法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5月11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
(三)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城西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城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和城西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城西区司法局收到城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城西区公安局五四大街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古城台司法所于2016年8月3日将其送交至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由于徐某在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所相关要求,2016年5月13日城西区司法局、古城台司法所在五四大街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成功将徐某送交至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的相关义务;一定要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能有违法违纪行为;一定要珍惜在社区服刑改造的机会,切勿以身试法。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这样无视社区矫正,经多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恶劣态度,以及吸食毒品这样的恶习,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