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被撤销缓刑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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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163814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7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2013年12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2014年7月21日,吕某到阳新县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白沙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经了解,吕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家庭穷困,无固定居住房屋,父母年老多病,兄弟姐妹多,妻子患有精神病长期吃药治疗。2011年女儿和儿子相继出生后,均被寄养在亲戚家照料。2012年初,吕某和同村人一起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无意发现工友贩卖矿粉赚了点钱,于是也产生了贩卖矿粉的念头,后找亲戚朋友借了十多万元加入了贩卖矿粉的队伍。2013年3月吕某将收购的一车矿粉准备运送外地时被白银市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7月23日,吕某到白沙镇司法所报到一次后就私自外出,再未去司法所报到过。白沙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吕某不但不报到,还扬言已经外出打工,拒不返回接受社区矫正,从此下落不明。
【事实认定情况】
2014年7月23日,吕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告知其严管期间每个星期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2014年7月30日,工作人员通知其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吕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称自己外出打工不在家。2014年8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里了解情况,其家人声称其到司法所报到的每二天就出去打工了,其村干部在场也证实了这一点。工作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要求其家人确认签字。鉴于吕某被判处缓刑后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态度极其恶劣,并违反规定外出脱离监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2014年8月6日,经阳新县司法局审核批准,给予了吕某警告处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及时告知其处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至家中。
直到2014年12月初,吕某仍一直未返回报到,工作人员经常给其打电话,但是吕某一直不接电话,偶尔接听电话后也是态度极其嚣张。司法所对相关电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对其家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向其村干部了解了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证据进行固化。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第五款规定,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向阳新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根据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2014年12月8日,阳新县司法局依法向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5年1月7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白刑执字第0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缓刑,对吕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三)阳新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白银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同时抄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和阳新县公安局,并寻求协助予以尽快收监执行。但由于程序限制,本地公安机关无法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建议应由甘肃省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
【收监实施情况】
(一)阳新县司法局收到白银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后,鉴于吕某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经公检法多方协调未果,一时无法收监执行。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进行多番走访,最终在吕某叔叔家得知,吕某案前一直在甘肃省务工,后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他们也经常电话联系劝其赶紧回来司法所报到,但未起效果。估计其本人可能在新疆省务工。
(二)2016年8月3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文中第二十条规定,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该《意见》的出台,对罪犯吕某的追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突破性的进展。
(三)2016年11月7日,黄石市司法局联合市、县两级政法委、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阳新县专门召开了针对罪犯吕某的追逃抓捕联合执法工作会议。会后立即由公检法司组成联合行动组实地赴甘肃省白银区联系实施抓捕行动,并将吕某的撤销缓刑裁定书作为依据将其列为全国公安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11月19日,吕某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抓获,2016年11月28日,由阳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阳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名警察赶赴新疆哈密公安局将吕某押解回阳新看守所服刑。
(四)实施收监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县司法局到阳新县公安局看守所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监督。经了解,吕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到自己无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造成了无法挽救的严重后果,失去了宝贵的自由,后悔莫及。在服刑期他痛改前非,表现良好,积极带动其他犯人开展警示教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现身说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故意逃避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必须对其实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必须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工作,才能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实效,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