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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 李某被撤销缓刑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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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163812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住地为昆明市官渡区。2017年4月17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2017年5月3日,李某到官渡区司法局报到,由矣六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庭无特殊背景,母亲50岁,父亲62岁,父母二人均已退休,女朋友27岁,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班。李某犯案前一直在昆明市西山区某琴行做销售工作,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酒后驾车被依法判处刑罚,但李某认为危险驾驶罪无大过错。李某思想觉悟低,造成其入矫后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李某自2017年6月22日建档管理以来,于2017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盛世小区正阳南路102号;2017年8月21日至8月26日,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到湖南张家界;2017年9月3日至9月5日,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到成都。司法所对其三次违规行为进行了警告处分一次,并将其列为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李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自2017年7月18日至9月4日共计48天时间未到司法所报到,且未电话汇报生活、工作情况。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条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官渡区司法局向昆明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通过后,于2017年9月5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9月12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三)官渡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官渡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审核表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和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官渡区司法局收到西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在星耀派出所2名民警的协助下,在矣六街道会议室依法对李某实施收监。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对收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2017年9月20日,官渡区司法局在矣六街道会议室组织矣六司法所辖区内12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集中教育活动。活动首先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李某执行现场收监。此次现场收监过程及警示集中教育活动,对矣六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自己的行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次收监工作,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警醒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服刑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认清自身角色,自觉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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