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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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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163798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2016年7月8日李某到阿城区司法局报到,由红星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社区矫正执行期自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矫正期间实施严管等级措施。

李某父母都是农民,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对李某非常溺爱。李某本人初中毕业,学习成绩很差,文化程度低,不知法,也不知礼,养成了自私任性、做事不计后果的坏习惯。属于主观恶意犯罪,入矫后虽表示有悔意、服从判决,但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方面表现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江湖义气严重,矫正期间经常与同案犯来往较为频繁。司法所在李某入矫后,对其进行了阶段性风险评估,认定其存在较大重新犯罪风险,将其列为重点人进行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6年11月4日16时46分,工作人员收到来自李某的微信,称其是李某对象,并报告李某找不到了,怀疑被绑架,求助司法所帮助查找。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后,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突发事件,立即拨通李某电话,但是电话对面却是李某本人接听的,李某报告了自己的方位,并称其因打工单位放假,暂时在电厂附近的住处,一切情况正常。工作人员随即进行了手机定位核实,并让其立即回司法所报到,但在通话还未结束,对面电话就挂断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情况立即作出反应,第一时间向局领导和社区矫正科进行了汇报。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对李某“疑似绑架”事件立即启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在指定的时间里,李某迟迟未出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搪塞。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李某始终处于哈市某地点。后追问李某原因,李某才称其被人抓了,现在在哈市,马上打车回阿城。工作人员告知其回到阿城后立即到司法局报到。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李某父母也一同到司法局配合处置。当日19时许,李某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司法局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根据李某讲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致认为,李某有骗取他人钱财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中,李某又是受害人。对李某严厉批评后,决定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查清事实。于是司法局工作人员将李某带到阿城区公安局金城派出所进行报案。派出所民警根据李某叙述,认为这是一起涉嫌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案件,应该由刑侦大队直接受理。21时许工作人员带李某到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刑侦大队民警认真接待了司法局工作人员,并受理了报案,制作了询问笔录。办案民警告知李某配合侦查。随后李某跟随父母回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其不许出门,随时配合民警工作。

2016年11月7日,因李某与社会不良人员以及同案犯交往,经多次谈话劝阻不改正,并且有骗取他人钱财行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一次,待公安部门查清全部事实真相后,再根据侦查定性的结果,对李某做相应处置。

在给予警告后,司法所要求李某每日到司法所见面汇报,并随时进行电话抽查,但李某遵守纪律的态度仍然是被动的,时不时出现撒谎、迟到等情况。

2017年1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说因为以前的案子需要对李某实施抓捕,但不知李某行踪,请司法所予以协助配合。

【建议情况】

李某是因为有余罪被发现后,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直接侦办、公诉、判决,所以司法行政机关未提出撤销缓刑和收监执行建议。

【收监实施情况】

1月11日上午八点半,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八点四十分,十五名民警到司法所将李某成功抓捕带走。事后从派出所得知,李某因2015年参与系列盗窃案件被抓捕,已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过侦办,确定李某在2015年共参与系列盗窃摩托车案件2起。2017年6月15日,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撤销(2016)黑0110刑初字209号判决书中对李某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同时对其漏罪判处拘役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1年6个月。

李某被收监执行后,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多次以李某案例对其他在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一定的警示效果。

【小结】

通过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撤销缓刑收监一案我们得到启示,对于这类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不能严加管理,一旦让其得到一定的活动空间,就会陷入重新犯罪的泥潭。一方面,李某入矫后表现不佳,其保证人李某父亲没有认识到李某的罪犯身份,对其疏于管束甚至放纵,这是造成这样后果的主要原因。在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纪律时,其父不但不配合司法所加强监管,反而有时还帮其撒谎,更加助长了李某坏习惯,导致李某不能认罪悔罪,不能改正自身恶习。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的司法所甚至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承担教育管理、走访排查以及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等工作压力较大,社区矫正力量仍有待加强。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吸取经验,在抓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力和执法保障等方面的配备,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将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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