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蒋某被撤销缓刑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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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163780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化名),男,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石首市。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2014年10月3日,蒋某到石首司法局报到,由高陵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父母在家务农,妻子在外打工(后与蒋某离婚),有一个儿子年纪很小。蒋某2008年读初二(当时系未成年人)时因抢劫罪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4月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无固定职业,喜欢结交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重哥们义气,好出头,耍横。其父也因犯罪多次被判入狱,家庭氛围不好,经济条件较差,导致蒋某2014年再次走向犯罪道路。
蒋某入矫时,曾反复向司法所作出承诺,一定服从管理、重新做人。但其实并无真诚悔改之心,在司法所对其日常监管期间,经常出尔反尔,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假外出,通讯失联。其父亲也根本没有把社区矫正工作当回事,而且还经常帮着蒋某一起欺骗司法所工作人员。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5月13日,司法所了解到蒋某不假外出到深圳打工的事实,而且电话也打不通,当即派出工作人员在村治调主任的陪同下,与蒋某的父亲见面,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劝其父亲与蒋某联系,要求蒋某立即返回司法所报到。其父亲一直不予配合,不告知蒋某具体去向,不告知联系方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蒋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并要求其签字确认。村委会于当日也出具了蒋某已与妻子离婚,外出深圳打工的实际情况证明。2015年5月21日,蒋某经劝返回乡,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并上报石首市司法局给予警告一次。蒋某向司法所所长作出承诺,决不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2015年6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拔打蒋某电话无人接听。司法所立即通知其村委会治调主任去了解一下情况,发现蒋某一家全部不知去向。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蒋某的邻居、亲戚、朋友、前妻父母家调查情况,寻找蒋某的下落,并做了相关记录,经多方查找未果。2015年7月17日,村委会出具了蒋某举家外出、不知去向、失联超过一个月的实际情况证明。
(三)司法所针对蒋某脱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及时报告石首市司法局,建议启动提请撤销蒋某缓刑法律程序。石首市司法局对蒋某脱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证实了上述情况。并将此事及时上报至荆州市司法局,同时向石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通报了情况。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于2015年7月20日向石首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所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石首市司法局由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社区矫正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司法所长共同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决定对蒋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并当场由分管局长和社矫局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21日,石首市司法局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将建议书抄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
(二)2015年9月2日,石首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蒋某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组织追逃。石首市司法局收到法院裁定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追逃,多次联系协调市公安局请求协助上网追逃。2016年6月3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村委会干部的配合下,到蒋某家附近走访调查群众得知,蒋某母亲近期在家带孙子。随即,工作人员找到蒋母,蒋母不配合,拒不告知蒋某去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对蒋母讲明,如果继续在外流窜,蒋某有可能重新犯罪,并加重对其处罚,早日归案,争取政府宽大处理。2016年6月15日下午,蒋某突然与当地派出所所长李某联系,派出所长告知蒋某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点到高陵司法所报到,并将此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积极协调。2016年6月15日下午,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石首市司法局报告,石首市司法局局长立即召集分管领导、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司法所长一起商讨对蒋某的收监事宜。并于当天下午由局长带队,到市委政法委汇报情况,到市公安局协调请求派出警察对蒋某实施收监。通过积极汇报协调,蒋某的收监事宜得到了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石首市公安局同意指派当地派出所派出警力负责配合司法局将蒋某收监至石首市看守所。
(三)收监。2016年6月16日上午,蒋某来到司法所,石首市司法局分管领导、社矫局负责人、司法所所长、高陵派出所指派两名协警到场,与蒋某及蒋父见面,当场向蒋某宣读法院裁定书内容。蒋某及其父亲情绪都非常激动,当场辱骂并威胁司法所长。派出所两名协警当场对蒋某及其父亲的行为进行了制止。2016年6月16日下午,在当地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公安民警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道,将蒋某押送至石首市看守所。在看守所,蒋某仍对石首市社矫局负责人黎某大放厥词,出狱后要对其打击报复。2016年6月17日,蒋某被依法押解至湖北省江北监狱收监执行。
【小结】
(一)社区服刑人员构成复杂、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且执行场所开放,当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安全行为,要对其采取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性的措施和手段时,没有执法的强制执行力,对于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无法震慑他们,甚至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安全还受到威胁。
(二)负责公共安全的公安民警并非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社区矫正工作也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而言只起到辅助作用。
(三)作为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急需一支稳定的、专业技能强的、具有强制力和战斗力的专业化执法民警队伍,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开展,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