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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蓝某被撤销缓刑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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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163780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蓝某,男,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上杭县。蓝某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2015年8月12日,蓝某到上杭县司法局报到,由官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蓝某家庭条件较好,从小就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其父母较少对蓝某进行日常监管,导致蓝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结交社会无业青年。父母对其监管教育也没有多大效果,最终导致蓝某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蓝某到官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入矫之后,蓝某无悔改表现,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

(一)2015年10月13日,蓝某未携带定位手机,未向司法所报告,私自外出,造成“人机分离”,被县司法局警告处罚一次;2015年11月26日,因多次违反缓刑人员监管规定,经上杭县司法局警告和官庄司法所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1月16日凌晨,蓝某又与他人因琐事在一按摩店发生口角,后伙同数十人手持砍刀、棍棒返回按摩店内,将该按摩店内的玻璃门、电视机等物品砸坏,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三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蓝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官庄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上杭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股长、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1月18日,上杭县司法局依法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2月22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杭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上杭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上杭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和上杭县公安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帮教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上杭县司法局收到上杭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上杭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官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蓝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蓝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上杭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上杭县人民检察院随同上杭县司法局到上杭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学习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蓝某不接受思想教育,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结】

(一)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蓝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不服从监管,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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