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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焦某被撤销缓刑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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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163779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焦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社旗县,居住地为湖北省安陆市。201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2013年10月23日,焦某到安陆市司法局报到,由烟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焦某户籍在河南省,父亲在其社区矫正期间病故,母亲长期在外务工,由于妻子婚后不愿去河南生活,焦某便留在湖北做了“上门女婿”。婚后育有一子。焦某性格内向,平时少言寡语,由于人生地不熟,和村里人往来甚少。他无一技之长,没有稳定工作,零碎打工赚的钱尚不够自己开销,家中的生计全由妻子在外务工维持。

焦某生性比较懒惰,好逸恶劳,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其犯抢劫罪的事情在当地传开后,给妻子一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有所悔改,但仍日夜沉溺网络,不愿赚钱养家糊口。由于他“上门女婿”的特殊身份,加上村里人的闲言碎语,家庭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其岳母因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岳母的死亡与焦某有着直接关系,焦某在当地成了众人指点的对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3年12月28日,焦某未经请假擅自到河南省老家探亲,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电话、短信督促其返回,其均未理睬。鉴于此,司法所决定给予其一次警告处分。2014年1月3日,焦某从河南省老家返回到安陆市烟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向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焦某对于自己擅自外出的事情作了说明,表示家中父亲病危,回家照顾父亲。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其严格遵守,外出必须经请假审批,焦某表示认可。

(二)2014年3月21日,安陆市司法局在某烈士陵园举行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革命传统教育和集中社区服务活动”。活动前工作人员已通知焦某,其表示会准时到场参加。活动当天,焦某无故未参加,也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原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再次给予了其警告处分。

(三)2016年9月20日,焦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其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到其所在的村、工作单位多方查找均未联系到本人。2016年10月10日,安陆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安陆市公安局提请了给予焦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安陆市公安局下达了对焦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焦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拘留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7日。行政拘留后,焦某的行为有所收敛,能做到定期到司法所汇报行为动向和思想动态。

(四)2017年7月20日,焦某再次未按时间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拨打其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了多种方式组织查找,终于在8月27日找到焦某本人。鉴于焦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司法所先对其给予二次警告、一次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司法所决定向安陆市司法局上报提请撤销焦某缓刑的建议。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焦某谈话笔录、组织查找记录、警告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安陆市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安陆市司法局经审核研究后,主管领导同意,于8月11日依法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7年8月28日,安陆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焦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安陆市司法局在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时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和安陆市公安局,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案卷,并了解了相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安陆市司法局收到安陆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安陆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对焦某进行了网上追逃。9月25日,在安陆市城区一家旅馆找到焦某,安陆市司法局会同安陆市公安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焦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二)在焦某余期不足两个月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不姑息不犹豫,果断地对其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不仅给予焦某沉痛的教训,也对全市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焦某收监后,各个司法所组织学习了其典型案例,督促在矫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为十九大的召开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小结】

本案中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不足两个月的情况下,对其“痛下狠手”送入监狱是否“太过残忍”?答案是否定的,综合考虑焦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以及失去行踪后的种种行为,且在司法所先对其给予二次警告,一次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思悔改,视法律法规如儿戏,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依法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既是对焦某的一次深刻教训,同时也有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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