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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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163468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安国市。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12月2日被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11日,吴某某到安国市司法局报到,由西佛落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患高血压病3级(伴临床疾患);CHD陈旧前壁心肌梗死 心绞痛 ;多发脑梗死 脑萎缩;双下肢动脉硬化;血脂异常。吴某某与妻子关系恶化,其妻常年打工不在家,吴某某与其妻子、孩子长期分居,无人照料。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7年1月3日,西佛落镇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矫正期间思想上和行动上不重视,不服从司法机关监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1月5日安国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第一次处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2017年9月5日,西佛落镇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9月5日安国市司法局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二)对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情况。
西佛落镇司法所对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调取了2017年1月份、9月份吴某某不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情况的相关证据。2017年9月15日,吴某某妻子到安国市司法局,明确表示解除对吴某某的监管保证责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社区矫正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安国市司法局核查,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属实。
【建议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5日,因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累计两次警告且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安国市司法局依法按照程序,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对吴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5日,安国市司法局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国市公安局。
(三)监狱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9月22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2017年9月22日,安国市司法局收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安国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实际走访,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确定了行之有效的收监执行方案。2017年9月26日,安国市司法局、安国市人民检察院配合河北省太行监狱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仅用2个小时便成功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实施收监。
【小结】
安国市司法局将吴某某收监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矫正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管理的意义和本次案例中吴某某所犯的错误及后果的严重性,同时,要求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写出对此案例的思想总结,使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有效遏制了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现象的发生,起到了教育与警示的作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后,表示将以吴某某为前车之鉴,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时刻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认真遵守矫正期间的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等监管规定,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不适合在监狱服刑,而变更为在监外执行。有些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会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自己有病在身,不可能被监狱接收,所以就不太服从监管。但根据法律规定,在监管措施方面,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要比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更加严格。因此,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要珍惜当下相对比较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认真悔过,从别人的收监、拘留案例中吸取教训,充分感受国家人性化行刑制度带来的关怀。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服刑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劳动,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届时将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