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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邱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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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163445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邱某(化名),男,199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201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2013年10月8日,邱某到恩平市司法局报到,由恩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邱某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每月按时到恩城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但从2014年12月开始,邱某没有到司法所报到,联系电话也不能接通。经恩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查找,并经恩平市司法局向恩平市公安局发协查请求函,派出所亦多次查找,均无果。

社区服刑人员邱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情形下,恩平市司法局依法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邱某缓刑的建议。

【建议情况】

2015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恩平市司法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2015年4月15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决定撤销对邱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恩平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过程中,自觉接受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恩平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和恩平市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恩平市司法局收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向恩平市公安局去函请求协助抓捕邱某。

由于邱某犯罪地点在开平市,办案单位是开平市公安局,恩平市司法局又以开平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为据,向开平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协助抓捕邱某。

(二)自邱某脱离监管后,恩平市司法局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机构协调,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经过不懈努力,2017年9月13日,邱某被恩平市公安局抓获。

(三)抓获邱某后,司法局和恩平市公安局协调,公安局派警员协助司法局办理邱某的送押、收押手续;司法局与开平市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沟通,及时向开平市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文件,供开平市人民法院确定对邱某撤销缓刑后,执行的起止时间。

【小结】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但不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脱离监管。因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法律予以其从轻处罚。但邱某没有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而是心存侥幸,逃避监管,最终被收监执行,这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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