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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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XH151556234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某(化名),男,198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11月6日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2014年11月17日,石某某到合浦县司法局报到,由西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被假释后,并没有汲取过去犯罪的教训,对于父母的教育置之不理,不仅没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反而大手大脚地挥霍父母给予的钱财,一年多的时间就花掉了6万多元。而且存在未按要求保持定位监管手机畅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活动区域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表现极差。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三次。
1.2015年2月到2015年3月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没有按要求通过电话向西场司法所报告。2015年3月6日,合浦县司法局按规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警告。
2.根据北海市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监控记录并经工作人员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的定位监管手机于2015年4月18日21时20分,2015年4月19日21时20分、23时3分,2015年4月20日21时20分、23时2分,2015年4月21日11时58分、21时20分,2015年4月22日8时32分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父母进行查找后,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才于2015年4月24日到西场司法所报到。因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未按要求保证定位监管手机畅通,且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规定活动区域。2015年5月5日,合浦县司法局按规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警告。
3.2015年11月23日,西场司法所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到北海市海城区,因吸毒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第一大队在某小区抓获。北海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2015年11月27日,合浦县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警告。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石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九十条之规定,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处罚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记录等证明其违反监督管理的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西场司法所于2015年12月4日向合浦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并于2015年12月15日上报北海市司法局。北海市司法局经认真审核,发现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县司法局补充。北海市司法局对合浦县司法局重新提供的证据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2016年1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撤销假释的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北海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提请撤销假释过程中自觉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为了确保将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顺利送交监狱,合浦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发函致合浦县公安局,请求派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执行收监。2016年2月1日上午,西场司法所组织所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到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也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条之规定,西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石某某单独到谈话室,合浦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干警对其宣读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告知其已被依法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石某某签字确认其已明白合浦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干警所告知事项。随后合浦县公安局西场边防派出所干警依法为石某某戴上手铐,并对其搜身,又从其衣服内搜出一定量毒品及吸食工具。派出所干警将其个人物品当面清点并封存。在履行完法定手续后,合浦县司法局派员配合西场边防派出所民警将石某某押送至黎塘监狱收监执行。当天下午,西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石某某的个人物品移交给其家属。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石某某被收监执行的当天,正是社区服刑人员到所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候,所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亲眼目睹了石某某被收监执行的过程,这不仅对他们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对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也有着积极的影响。经过此事后,个别行为稍有懈怠、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有一定抵触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始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所也将这一案例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的素材,在教育活动中经常提及,尤其是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将此案着重作为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由此可见,一个反面的案例,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可以以案说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
【小结】
本案例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的收监执行,不仅为以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引导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石某某获得假释的机会,能够提前离开监狱回到家中,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接受社区矫正,这本是一个十分难得的机会,但是其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放纵自己,沾染了更多恶习,不仅让自己被重新送回监狱,也伤害了所有关心、帮助他的人。社区矫正机构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后,及时、依法、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对其教育挽救无效后,为避免其危害社会安全,迅速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在对石某某提请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西场司法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取证、全面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合浦县司法局认真审核西场司法所提交的材料,并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北海市司法局严格审核提请撤销假释的相关证据;合浦县公安局积极履行收监执行义务,西场司法所全力配合协助收监执行,确保收监执行过程安全可控。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是保证本次收监执行工作圆满完成的重要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