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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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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5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男,1998年1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费县。2016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2016年2月19日,赵某到山东省费县司法局报到,由上冶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家中只有父母,有一姐姐已出嫁多年。赵某父亲长期在广州打工,且因欠下外债,一直不敢回家,所以,赵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赵某在被判决前已辍学在家多年,期间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交往的个别人员还有犯罪前科。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上冶司法所在赵某报到后,鉴于其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3月23日,赵某到司法所履行报到手续后,应于4月22日到司法所报到,但赵某无故未到司法所履行报到手续,并且定位手机关机,造成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二)对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发现赵某的这一情况后,上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并立即组织查找。2016年4月至7月间,上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母亲、居住地村干部等人多次进行调查,并通过各方渠道查找赵某下落。经查,赵某在3月23日到上冶司法所履行报到手续后,与其女朋友外出,之后下落不明。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赵某母亲多次与其取得联系,并规劝其到司法所接受监管,但是赵某对母亲的劝阻十分抗拒,不告诉母亲所处何地,也不到司法所接受监管。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经调查,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16年7月7日,费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赵某原判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调查笔录、电子手表平台截图等材料。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办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过程中,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全程监督。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6年8月22日,费县人民法院根据费县司法局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对赵某做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实施收监或者配合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在费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下达当日,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配合法院向费县公安局送达《逮捕决定书》,费县公安局随即对赵某展开查找,并进行网上通缉。在查找过程中,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费县公安局进行查找。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作出后,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属于在逃状态,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追捕的有关情况

费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向费县公安局送达《逮捕决定书》后,赵某一直处于在逃状态,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曾多次前往赵某家中询问他的动向未果。2017年5月,在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配合下,费县公安局成功将赵某收监。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赵某进行收监执行过程中,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全程监督。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赵某被成功收监后,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将其被收监的案例作为不遵守管理规定被收监的典型案例,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宣传,通过集中教育学习、发放警示教育案例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明白,只有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才不会失去这来之不易的自由,才不会失去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小结】

在本案例中,赵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和犯罪时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着明确规定,因此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应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区别对待,但是遇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自认与众不同、抗拒社区矫正、拒不遵守监管规定的,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惩,也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个醒,尽管监管过程与成人社区服刑人员不同,但是违反规定受到惩罚不会因其是未成年人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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