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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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48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黎某,男,199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大安市,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6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2016年12月5日,黎某到龙凤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黎某家里有母亲和姥姥,但母亲长年在肇州一带,姥姥在吉林大安市。黎某长期在龙凤区某酒吧打工,不常给母亲打电话汇报自己的情况,只有缺钱的时候才会想起母亲。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7年2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黎某手机关机,通过黎某亲属电话联系到黎某,要求他下午到司法所报到,黎某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关机失联。2月7日,司法所将黎某情况立即向龙凤区司法局汇报。司法所自黎某失去联系以后,与东光公安分局社区一队通过黎某亲属、他原打工酒吧的工作人员,每日对其进行查找仍无结果。2017年2月15日,司法所迟所长联系黎某的母亲,重申黎某违反规定对抗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对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2月7日,司法所继续联系黎某,黎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司法所立即联系黎某的母亲,要求家属多方联系黎某,但是家属也一直未联系上黎某。黎某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立即将黎某情况向区司法局主管部门汇报。2017年2月8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黎某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2017年2月16日,市社区矫正警察支队到司法所组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多次联系黎某,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联系黎某的母亲等查找黎某,仍下落不明。司法所已将黎某情况向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汇报。2017年2月17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黎某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刑,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2017年2月7日至3月8日,黎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期间某司法所及东光公安局通过黎某的母亲及黎某居住地多方面联系黎某,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龙凤区司法局对黎某给予第三次书面警告。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规定等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大庆市司法局于2017年3月13日书面建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黎某的缓刑。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规定等文件的具体规定,龙凤区司法局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材料,并将有关材料报送龙凤区检察院。龙凤区检察院同意书面建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黎某的缓刑。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情况,或者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4月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罪犯黎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4月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送达大庆市司法局。由于黎某属于在逃状态,于是大庆市司法局、龙凤区司法局、XX司法所共同来到东光公安分局,通知东光公安分局依法追捕黎某。黎某于一周后被大庆市东光公安分局抓捕,并押送到市看守所。
(二)司法所针对黎某的案例对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社区服刑人员黎某的教训,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学会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服从管理,积极矫正,切记不要触犯法律,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三)龙凤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龙凤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和大庆东光公安分局。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主管社区矫正的领导了解了有关情况。
【小结】
通过开展有关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给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带来了极大的触动,增强了他们的认罪服法的意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他们纷纷表示一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服从监管,努力告别过去,重新做人。某司法所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落实各项教育管控措施,加强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平台的抽查力度,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就及时进行核实,提高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机合一抽查频率,将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