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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韩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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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4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男,1972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年6月,韩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2015年7月14日,韩某到浦东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区司法局指派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 2015年8月24日晚上九点左右,浦东机场边检站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告知“有一名自称中文名为金某某的男子,持瓦努阿图护照出境时被边检查扣”。经询问盘查,该男子系缓刑人员,按规定应为禁止出境人员。浦东新区司法局随即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立即组织辖区内36家司法所开展层层筛查。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迅速锁定“金某某”的真实身份即为社区服刑人员韩某。

(二)浦东新区司法局在核实该缓刑人员真实身份后,立即请求机场边检部门延长扣留该对象时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矫正局、新区司法局领导进行报告,连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8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司法所专职干部协同派出所公安民警抵达浦东机场边检站,进行工作对接,了解事件经过,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办理人员移交手续。当日早上八点,办案人员将韩某送往浦东新区司法局矫正中心,由矫正民警继续对其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在询问中,韩某对相关违法出境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其非法持有多个身份证和多国护照的线索。浦东新区司法局根据其供述,于25日上午九点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作情况通报,再次派遣矫正民警协同社区检察官到边检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经调查,韩某持有3张中国公民身份证(其中2张系伪造)和中国、泰国、瓦努阿图护照。自2015年7月入矫起,韩某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持瓦努阿图护照从深圳皇岗出境至香港,于2015年7月31日持瓦努哈图护照从上海虹桥机场入境;后又于2015年8月24日持瓦努阿图普通护照出境时被上海浦东机场边检站工作人员查扣。次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对韩某8月24日未经批准擅自出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韩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7月30日和8月24日违法出境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浦东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奖惩会议集体讨论,依法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为及时妥善处置该个案,浦东新区司法局于8月29日委派工作人员驱车四百多公里赶往浙江省丽水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对接并取得了对方的工作支持。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撤销韩某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三)浦东新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浦东新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浦东新区公安分局。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官直接参与了调查取证,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处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5年9月2日,浦东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的收监裁定后立即回沪。9月4日上午,在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浦东新区司法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面对收监、面对牢狱生活,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对自己违法擅自出境的行为后悔莫及,但却为时已晚。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了检察监督。

(三)收监完成后,司法所运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由于心存侥幸,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口是心非,无视法律的威严,实乃咎由自取,自食恶果,希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

【小结】

本案例为社区服刑人员异地收监案例。在前期纳管衔接环节,审判机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委托执行机关对拟适用缓刑人员韩某进行审前调查。原判法院在了解到韩某拥有广东、浙江和上海多套产权房的情况下,根据“居住地管理”的原则,委托执行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韩某在上海浦东的居住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接受委托并出具韩某适合在本地区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最终该评估意见被法院所采纳。然而,当韩某在上海顺利纳入社区矫正后,其并没有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在明知法律禁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的情况下,其仍然持有伪造的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企图蒙混出境,直至第二次试图出境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在提请撤销缓刑环节,浦东新区司法局之所以能够快速响应、处置有力,其成功处置的工作经验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执法公开、执法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浦东新区司法局每季度召开区级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研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集中开展社区矫正宣告活动,将原来由各个司法所分散开展社区矫正宣告工作逐步集中到社区矫正中心;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社区矫正重大疑难问题,促进执法公正。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本案发生在夜间非工作时间段,浦东新区司法局在短时间内组织司法所开展有效排查,迅速锁定社区服刑人员真实身份,为案件处置争取了先机。本案例还涉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衔接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上述工作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环节紧密相连又缺一不可,主要由选派矫正民警完成。浦东新区是上海市率先实行矫正民警集中执法模式的区县之一,由区司法局对矫正民警实行“统一办公、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考核、统一执法”,较好的弥补了专职干部在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上的短板,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用警模式提供了实践参考。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努力将信息化建设纳入社区矫正顶层设计。近年来,浦东新区司法局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在推广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人脸指纹信息采集、移动执法仪和社区矫正信息指挥中心建设等方面均有建树,并升级完善了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间社区矫正信息交互系统,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源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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