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纪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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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4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纪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2015年6月3日,纪某到铅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永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纪某妻子一直在操持家务,儿子在外务工,女儿年纪小在读书。他一直无业,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纪某无悔改表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托人到司法局询问能否由他人代办报到登记手续,司法局坚决予以否定,责令他必须自己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6月3日报到后,永平司法所发现纪某有时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但是2015年8月4日以后,纪某将定位手机交给妻子,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他本人,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鉴于此,司法所先后给予纪某三次警告,均未奏效。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永平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铅山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5年9月18日,铅山县司法局依法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5年10月15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三个月。
(三)铅山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铅山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横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和铅山县公安局。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帮教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铅山县司法局收到横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铅山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永平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纪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纪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铅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铅山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纪某家和铅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纪某主观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纪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