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齐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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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1555443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齐某某,男,199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关岭自治县。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2017年2月13日,齐某某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断桥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齐某某家庭贫穷。父母亲均是文盲,齐某某小学未读完就辍学在家务农,后到浙江等地打工。由于文化低,找工作相对较难,缺乏正确引导,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于齐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缺乏深刻的认识。
【事实认定情况】
(一)按照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故按规定齐某某应在2017年2月10日前到县司法局报到。自县司法局接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后,就多次对其进行电话催促,但其却超出规定期限于2017年2月13日才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鉴于其当时认错态度较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只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县局办理完报到接收手续后,责成其在三天内到其户口所在地断桥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管理。
(二)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未请假私自外出。齐某某回到家后,家中父母对其进行教育,其不满于父母亲的教育,也无视法律权威和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且私自外出到浙江打工二十三天。关岭自治县司法局获知该情况后,迅速组织社区矫正股及断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追查,通过拨打其电话、深入到村里及家里进行走访追查、发动村委会干部、邻居等协助查找其行踪,并作好调查笔录及电话记录。经多方人员给打电话做思想工作,其于2017年3月6日才返回到司法所报到,针对其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不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关岭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2日对其给予第一次警告处罚决定。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
受到警告后,齐某某并没有吸取教训。2017年3月19日,齐某某因伙同另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在关岭县辱骂、殴打他人,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4日止。
【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断桥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同意对其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2017年3月24日,关岭自治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收到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提请对齐某某撤销缓刑建议相关材料后,认真组织对该案进行审理,认定齐某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5个月。
关岭自治县司法局在对齐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过程中,主动接受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抄送给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有关人员查阅案卷了解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法通【2016】88号)的规定,积极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对收监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于2017年4月4日在关岭自治县拘留所大院内,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负责人当场监督,请县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代为宣读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断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县公安局断桥派出所公安干警将齐某某带到县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后,将其送押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对其依法收监执行,关岭自治县司法局将齐某某裁定书、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为让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从此案例中得到警醒,关岭自治县司法局以此案例为素材制作了警示专题片,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活生生的案例摆在社区服刑人员面前,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
【小结】
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是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的体现。在对齐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各部门协调配合,顺利执行了收监任务,维护了法律尊严。